贵州对农民工案实行立案审理执行“三优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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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2日21:35 云南日报 | ||||||||
新华社贵阳5月21日电(记者陈志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要求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农民工一方直接起诉,而法院立案时不能直接地、明确无误地界定为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普通民事案件优先受理。农民工提出司法救助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农民工缓交诉讼费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立案庭应在当日内将
为了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优先执行。法院优先执行关于农民工工资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书以及其他有关农民工工资的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明确规定农民工工资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担保债权以及其他普通债权,建筑业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逾期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