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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缘何因情频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02:38 舜网-济南日报

  婚姻、家庭的和谐是构筑社会和谐的分子。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开放程度的提高,以及思想文化领域的多元化趋势,使得一些以民主、平等、自由为核心的新型婚恋关系不断扩大,与此同时,一些腐朽、颓废的消极因素也沉渣泛起,尤其是由于婚姻、恋爱受挫,因“情”频发的暴力犯罪成为故意伤害案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如何降低这类犯罪的发案率,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是个严峻的课题。因此,认真剖析此类犯罪现状,究其原因,对预防和遏制犯罪发生,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都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案例一: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张某双方都是文化程度低、无正式职业人员,经常光顾网吧上网。一天,张某某在网上与宋某某结识,便约好在网吧见面,宋的男友张某知道后,心生不满,便约人殴打张某某,将其左眼打伤,张某某则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张某捅至重伤。

  案例二:犯罪嫌疑人尹某某,正值豆蔻年华,被害人王某某已有家室且近不惑之年,尹某某因羡慕王某某的钱财,萌生畸恋,后王某某某发现自己所选择的新生活并不向期望的那么美好,大失所望下二人矛盾叠出,在一次商谈分手时发生撕打,尹某某冲动之下持刀将王某某捅成重伤。

  案例三: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搭乘金某某出租车时二人相识,进而发展到姐弟恋、同居关系,因金某某的父母不同意二人婚事,金某某提出分手,刘某某却拒不接受。一天午夜,刘某某携带事前准备好的汽油到金某某家中,想找金某某谈谈,受到了冷落,便恼羞成怒,用汽油点燃了金某某的卧室,因被救及时,金某某才幸免于难。

  案例四:犯罪嫌疑人吴某与同在某洗浴中心打工的朱某某相爱,后吴某被开除,由此朱某某与其分手,又与张某某恋爱。吴某极度不满,便约王某帮忙报复朱某某,在朱某某和男友张某某夜间下班结伴而行时将两人拦截,在对张某某一顿拳打脚踢后,又让朱某某回去拿1000元钱作补偿为由将张某某控制,在张某某寻找机会挣脱时,王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子将张某某捅成重伤。

  因情犯罪呈现新特点

  根据法院受理案件情况来看,近两年因情犯罪逐年上升。据调查,在槐荫法院以往受理的伤害案件中,因邻里不和、占地经营、酒后出言不逊等琐事发生的伤害案件居多,因“情”发生的伤害案件寥寥无几。但近年来,这类案件明显上升,2003年较2002年上升了50%,而2004年较同期却上升了167%。

  犯罪主体发生变化。一是由当地居民向外来人员上转化。在当前经济大潮的境遇下,许多外来人员脱离原来的生活居所,流向各地城市,有的无正式职业,在社会规范、道德等方面所受到的束缚大大弱化,再加上现实社会众多的诱惑、挫折等因素,极易走上犯罪道路。二是犯罪年龄向低龄化上转化。在槐荫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中,犯罪者年龄最小的只有19岁,最大的有45岁,跨度大,几乎涵盖了成年人的各个年龄层面。且犯罪年龄呈逐年递减趋势,向低龄化方向发展。三是由女性犯罪为主向男性犯罪为主上转化。四是文化程度由普遍较低向较高上转化。这些案件嫌疑人中,具有大专、中专学历的约占50%。

  犯罪类型多元化。以往因“情”引发的案件,都是以伤害为单一罪名,而近几年,尤其是2004年受理的因“情”引发的案件,除涉嫌故意伤害罪名外,还涉及到聚众斗殴、放火等罪名。

  犯罪特点呈偶发性、报复性。一是突发起意。犯罪嫌疑人作案前无明显动机,也未经过认真思考,大多是因为情绪冲动和特定情景的刺激,突然间就走上了犯罪道路。例如: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同被害人帅某已离婚,两人约定商谈一下,胡某到帅某家中,见帅某现在的对象也在,遂醋意大发,加上索要钱财未果,随即拿刀扑向帅某将其砍伤。二是临时组合。作案时随机组合多人,只是为了倚仗人多势重威慑对方,纠合在一起的多个人中,有邻居、同学、同事等,他们出于帮助犯罪嫌疑人出气的想法,一哄而上,“不自觉地”卷入违法犯罪活动。三是蓄意报复。

  犯罪不计后果。行为人因情感上的挫折,一时冲动下对犯罪后果往往不加考虑,易走极端,再加上有的年轻人逞强好胜,在犯罪过程中常常带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从而酿成恶性后果。

  因情犯罪原因复杂

  导致此类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学校的责任,也有家庭和当事人自身素质等原因。

  从社会影响角度来说,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受身边环境的影响。家庭是每个人活动时间最长、思想影响最深、联系最紧密的地方,而近年来,失和、失德等家庭逐渐增多,导致一些人深受其害。而学校是继家庭之后人生又一课堂,由于重智育轻德育观念未彻底转变,部门学校存在思想道德教育和管理不到位的现象,造成一些年轻人思想道德扭曲、自控能力差的情况。

  二是不良的社会交往。渴望友情、乐于合群是一个人的心理需求,但有的人思想具有较强的不稳定性,易受外界条件的影响,如果对社会交往不加以选择,结交上不良朋友,长此以往,耳濡目染,渐渐陷入犯罪泥潭。

  三是不健康传媒的污染。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一些反映西方腐朽社会方式的录像带、淫秽画报、黄色书刊的涌入,对我国传统的恋爱婚姻道德观念形成较为强烈的冲击。这些渲染暴力、色情等丑恶现象的音像、刊物及电子信息产品屡禁不止,描写暴露,其不良诱导作用明显,直接影响人的价值观和道德观的发展方向,有的人由于不具备足够的识别能力、控制能力和免疫能力,思想极易发生变化,滑向犯罪的深渊。

  从自身角度来说,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法制观念淡薄。一些人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错误地认为婚恋纠纷属于男女或家庭纠纷,一般不被重视,就是酿成后果,只要“内部消化”,法律不会介入。因此,在对待爱情问题上心态越来越不在乎,因错而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是综合素质低下。从行为人的基本素质分析,除法律知识贫乏外,一般的文化、道德素质等综合素质较为低下。虽然近期发生的案件中,犯罪者文化程度有所上升,但在处理情感问题中遇到矛盾,不是单靠文化程度高就能调适的了的。心灵的秩序依赖于日常生活中的每一个行为,有赖于是否能控制住自己的心理和欲望,有赖于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三是畸形的人生心态。有的人存在严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企图安逸享乐,贪慕虚荣,奢望不劳而获,道德伦理失范,缺乏正确的生活目标,将爱情作筹码,把物质和金钱需要放在谈情说爱的绝对位置。

  感情纠葛也经常导致暴力犯罪。

  一是婚外情。当前婚外情由于得不到有力的遏制,受辱的一方由于心理承受能力偏弱,不能及时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去解决问题,便采取以暴制恶的过激行为,触犯刑律。例如: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妻子长期与池某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刘某某怀恨在心,便伙同另外四人将池某某劫持,并持刀将池某某刺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是藕断丝连。恋爱的男女双方因某种原因解除了恋爱关系,但在分手后各自又建立了新的恋爱关系的情况下,仍旧情难舍,成为引发犯罪的隐患。如:马某和朱某某恋爱分手后,各自又有了恋爱对象,一天朱某某因外出办事,天气不好,即到马某处让其开车送一程。途中,朱某某与前来接自己的恋爱对象王某某在路边发生争吵,马某遂下车同王某某撕打,并用木棍将前来帮忙的赵某某左小腿打断。

  三是沉溺痴恋。心态极端自私,把爱情当作私有财产,当爱情已逝对方移情别恋时,自己却无法容忍,为了“捍卫”所谓的爱情而置法律规范和社会道德伦理于不顾,最终在伤害他人的同时,自己也受到法律的惩罚和社会的谴责。

  缺乏有力的干预调整。法律在实现社会生活规范化,保障公民正常生活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巨大的作用。但是,法律不是事事皆管的大管家,它和任何一种管理手段一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就因情引发的各种纠纷而言,缺少法律强制力支持,只有当矛盾激化到够刑事处罚时,法律才出面干预。不够刑事处罚的,即便当事人要求司法部门处理,司法部门也只是当作一般纠纷调解和劝说,极少用法律手段来处理。因为,感情作为精神生活范畴,是很难成为法律调整对象的。因此作为私权领域的情感纠纷,主要靠道德标准去加以规范,靠信仰、教育、引导、调解、帮助等非强制手段来调整。由于因情引发的各种纠纷是发生在家庭内部成员或恋爱双方之间,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隐私性特点,局外人很难判断是非曲直,更不愿多管闲事,使得犯罪分子在道德和法律的缝隙中走向犯罪,这也是近年来此类犯罪上升的重要原因之一。

  由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减少和预防此类犯罪工作是一个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不是哪一个部门或一朝一夕就能彻底解决的,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共同为健康的婚恋关系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才能构筑起预防犯罪的坚实防线。

  (本报通讯员 槐建 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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