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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体认错告公安 一审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04:13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在去年的平武“10·10”特大车祸中,死者覃烈的尸体与另一死者杨天云的尸体被互相认错,致使覃烈的妻子邵青连丈夫最后一面也未见到。今年1月,覃烈的妻子邵青及亲属将当时为死难者作死亡鉴定的绵阳市鼎立司法鉴定所和处理事故的平武县公安局告上法庭。3月24日,江油市法院以“该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原告起诉,家属不服裁定向法院提起上诉。5月20日,绵阳中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赔偿损失40000元

  原告诉称,车祸发生后,死者覃烈的尸体与另一死者杨天云的尸体被互相认错,作为覃烈的父母、妻儿,不但承受着失去亲人的痛苦,还承受着不能与遗体告别,甚至连骨灰都不能确定的痛苦,而这些则是由于被告工作失误造成的,故请求法院判处被告对现有骨灰进行DNA鉴定,赔偿原告物质损失赔偿金50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

  被告:另一死者之女造成失误

  绵阳鼎立司法鉴定所辩称,我们是受平武县公安局的委托,对遇难者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而死难者的姓名、年龄等基本情况不在鉴定范围,我们没有侵权,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平武县公安局辩称,当时死难者杨天云的女儿在辨认遗体后,未提出任何异议。火化时最后对遗体进行辨认,杨天云的女儿也未提出异议,失误是由杨天云的女儿造成的,我们公安机关没有任何责任。

  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平武县公安局按照交通事故处理职权对该次交通事故所作出的各种行为,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若因其行政行为,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不应采用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纷争。而被告绵阳鼎立司法鉴定所与原告未建立任何法律关系。3月24日,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覃烈的家属不服民事裁定,通过江油市法院向绵阳中院提起上诉。5月20日,法院受理了此案。平武车祸中尸体错认究竟是谁的责任?法院如何判决?本报将继续关注。记者辜英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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