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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事档案延误时间要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05:33 山西晚报

  单位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后,由于未及时将档案转出,程先生将单位告上法庭。目前,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器材厂给付程先生经济补偿款1万元。

  程先生因打架斗殴被判刑,1976年被器材厂开除,1985年刑满释放。2003年9月,程先生再次要求器材厂转移其人事档案。当月22日,器材厂将程先生的人事档案转移至街道办事处。2004年4月26日,程先生以器材厂为被诉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
决:器材厂支付未及时转档给程先生造成的损失1.6万余元。

  器材厂不服仲裁裁决,于2004年7月起诉至一审法院称,程先生未主动与单位联系,单位不知其下落,故将档案留在单位比较稳妥。迟转档案的责任应由程先生承担,不同意支付程先生因未及时转档所造成的1.6万余元损失。程先生亦不服仲裁裁决并反诉称,自己1985年1月刑满释放后因没有档案无法就业,而器材厂答复没有档案。2003年9月自己再次回厂查找档案,器材厂才于当月22日电话告知档案转到了街道办事处。要求器材厂赔偿1985年1月至2003年9月的失业损失费9万元,失业保险金损失8964元,补办此期间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并缴纳1992年1月至2003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用。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程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及时履行转移职工档案手续的义务。器材厂对未及时转出程先生档案的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由于器材厂未将程先生档案及时转出,程先生在就业、办理社会保险等方面均会受到不利影响,器材厂应给予适当补偿。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网络编辑:徐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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