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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功能不合格被拒录 曹某质疑省公安厅行政诉讼,曹某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08:13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本报讯(记者岳嵬通讯员吴春萍)曹某在去年省公安厅全国招录人民警察时,因体检结论中肝功能不合格,被拒绝进入下一轮考核。事后,曹某对招警体检标准是否合法、仅以体检结论拒绝录用的事实依据是否充足,提出质疑,并就此将省公安厅告上法庭。日前经两审终审,曹某在这起行政诉讼案中以败诉告终。

  2004年4月,省公安厅向全国招录人民警察,家住湖北的曹某报考海口市公安局治安管
理职位,这一职位拟录用135人。曹某于2004年5月22日参加笔试,成绩合格排名第88名,进入体检程序。次日,在省公安厅的组织下,曹某到“一八七”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结果为:谷丙转氨酶(ALT)55单位、谷草转氨酶(AST)47单位,结论为:肝功能不合格。

  此后,省公安厅没有组织复检,并以曹某体检不合格为由,拒绝其进入下一轮考核。2004年7月20日,曹某自己在湖北某医院复检,结果为:ALT47.3单位、AST44.2单位,结论是:没有超过正常参考值。为此,曹某向一审法庭诉称:自己体检合格,海南省公安厅拒绝他进入下轮考核的行政行为违法,要求省公安厅准许他进入考核程序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查明,省公安厅招录民警体检工作,依据之一是国家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按这一标准,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中,ATL40单位以上属不录用情形;依据之二是省公安厅《2004上半年全省统一招警体检工作方案》,按这一方案,体检工作由省公安厅组织体检,体检后不进行复检。

  一审认为,国家人事部、公安部的公安录警体检标准,内容并没有与宪法和法律等上位法相抵触。省公安厅的招警体检方案,是根据公安部的公安录警办法制定的工作方案,也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曹某提供的检验报告单,不能证明是曹某本人所做的体检,而且检验单没有医院盖章,ATL也超过了40单位。因此曹某的主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曹某不服,他认为,录警体检规定ATL的正常参考值是40,而他提供的体检报告中规定ATL的正常参考值是50,在缺乏对医学知识详细了解,缺乏专业医学结构鉴定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他的体检结果不符合公安录警体检标准。曹某还称,省公安厅“体检后不复检”,本身违反了有关上位法赋予公民的救济权利。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主检医生和医疗机构认为需要复查方能准确做出判断的,由负责体检组织工作的部门派专人带体检对象,在规定时间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复查。

  二审认为,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决定其对录用人员身体素质的要求应有所区别于其他普通国家公务员,而且其体检标准和体检程序对所有应招人员一律平等,既没有与宪法和法律等上位法相抵触,也不存在不公正。二审由此驳回曹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岳嵬 吴春萍

  (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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