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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房屋约定赡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08:21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父母与女儿签订附赡养条件的房屋赠与协议起纠纷,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赠与协议无效,收回已赠与的房屋。日前,南汇法院作出判决,房屋的赠与行为无效。

  1999年10月,沈某、姚某夫妇与两个女儿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作为父母赠与两个女儿各两间房屋,但两个女儿须每月支付父母赡养费400元。因两个女儿自去年6月起停止支付赡养费,故沈某、姚某夫妇起诉要求确认该赠与协议无效,收回已赠与的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法律规定,赠与协议所附的条件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或不可能发生的且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某种合法事实。父母与女儿间的赠与协议所约定的条件是赡养,而此事实是法律规定的作为子女必须应尽的法定义务,是将来必然会发生的事实,因而协议中所附的“赡养”这一条件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赡养不能作为赠与行为的所附条件。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闵振华徐进

  上海黄河律师事务所沈继锋律师:

  法院判决该赠与行为无效,关键不在于两个女儿停止支付赡养费,而是因为将“赡养”作为赠与行为的所附条件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

  《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在下列两种情形下可以撤销:一、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可以撤销赠与。就房屋赠与协议而言,在房屋产权没有发生转移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也有权要求返还房产。二、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况发生时,不管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已经转移,赠与人都有权在法定期间内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财产。

  另外,还有一些情况下赠与行为无效或可撤销。如在法定限制转让的期间将房屋产权赠与他人的,该赠与行为无效;赠与人作为债务人,将房屋产权赠与他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赠与人的赠与行为。闻歌(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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