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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类似官司判决截然不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10:17 温州都市报

  法院对法律各有自己的理解两起类似官司判决截然不同法律界人士称,这将对司法实践及保险业法律定位产生积极影响2005年05月23日

  本报讯近日,瓯海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颇有争议的遇难者家属“越位”直诉保险公司案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肇事车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19万元。不过此前,发生在鹿城区的一起类似案件却出现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法院驳回了受害人直接向肇事车辆投
保的保险公司索赔的请求。

  瓯海:一审判赔19万元

  去年9月30日,鹿城区藤桥镇的周某驾驶着奥拓轿车途经瓯海大道天长岭隧道时,与一厢式货车发生碰撞,周某死亡。经交巡警部门认定,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发后,周家列出了一张赔偿金额为27万余元的损失清单,货车车主梅某表示难以接受。

  周家得知,货车车主在出事前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投保,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20万元。于是周家将该保险公司、货车车主、货车的挂靠单位等统统告上法庭,并要求第一被告保险公司在约定的限额内予以直接赔偿20万元,而超过责任限额范围的余款由另两名被告承担。

  保险公司对此辩称,他们与原告没有发生任何法律关系,不应是此案的被告主体。

  瓯海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对当事人赔偿保证金。而去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原告起诉保险公司是法律赋予其对保险公司的直接求偿权,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受害人支付是其法定义务。而造成原告损失超出部分,按事故发生各自责任来赔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9万元,车主赔偿5万余元。

  鹿城:驳回原告诉请

  然而,前不久鹿城区人民法院曾对一起类似的案子作出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去年10月,受害人王某驾驶摩托车被一小型客车撞倒而受伤。肇事车主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投了第三者责任险,于是王某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赔偿责任,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第三者责任险”是一般机动车辆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该保险行为的强制性是基于地方行政法规对车辆年审的行政行为的体现,并非对保险公司具有强制性,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第三者强制保险”存在法律关系上的区别。同时该法还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也就是说如果保险公司对此要赔偿,只能在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国务院没有确定的,没有依据可以适用。因此,驳回了王某对保险公司的诉请。

  业内人士:将产生积极影响

  两起类似的官司,为何有两种不同的结果?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范建鑫说,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两起官司所涉及的问题在法学界一直存在不同看法,大家对法律理解不同,因此,就有可能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这两起官司的审理和判决将对该法相关的司法实践及保险业的法律定位产生积极影响。贤群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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