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得赡养向女赠房 然而两女却不履行赡养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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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13:19 东方网 | ||||||||
东方网5月23日消息:父母与女儿签订附赡养条件的房屋赠与协议起纠纷,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赠与协议无效,收回已赠与的房屋。日前,南汇法院作出判决,该所附赡养条件的房屋赠与行为无效。 1999年10月,沈某、姚某夫妇与与两个女儿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作为父母赠与两个女儿各两间房屋,但两个女儿须每月支付父母赡养费400元。因两个女儿自去年6月起停止
按照法律规定,赠与协议所附的条件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或不可能发生的且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某种合法事实。父母与女儿间的赠与协议所约定的条件是赡养,而此事实是法律规定的作为子女必须应尽的法定义务,是将来必然会发生的事实,因而协议中所附的“赡养”这一条件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赡养不能作为赠与行为的所附条件。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闵振华 李一能 (来源:新闻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