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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羊”判归新东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14:04 新民晚报

  “小美羊”判归新东家 ——浦东新区法院近日驳回赵某全部诉讼请求

  因新老东家争抢“小美羊”,引发了一起著作权纠纷案。浦东新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老东家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为争“小美羊”对簿上公堂

  赵某原为小美羊餐饮公司董事长。2002年初,赵某与惠某等人设立以羊为主题的火锅公司,并各自作了数额不等的投资,惠某担任法定代表人。2003年底,赵某与小美羊公司因为“小美羊”著作权打起了官司。

  赵某称,2002年6月,她与某设计公司订立了《委托设计协议》,委托设计以“羊”为主题的图形、文字作品,约定该作品著作权归她享有。2003年赵某退出公司后,小美羊公司未经她同意就以小美羊图形、文字作品设立数十处加盟店。赵某称此举侵犯了她的著作权,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都持合同书谁是“羊主人”

  小美羊公司辩称,2002年4月赵某代表众合伙人与设计公司签订《制作合同》,此后由赵某赴京进行商标注册事宜,她赴京的费用全都由合伙人共同投资款来支付。11月,小美羊公司与设计公司签订了《设计合作协议》,约定知识产权归小美羊公司所有,并支付了设计费用。案件显得扑朔迷离。

  委托无证据“羊”归新东家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和设计公司陈述虽一致,但却不能提供相应的付费、收费证据,有违商业交易常理。赵某进行商标注册咨询、出差的费用都在合伙费用中支出的事实说明,赵某并非个人委托设计公司创作并取得著作权。原告当时是公司董事长,小美羊公司与设计公司订立协议、公司开设多家加盟店都使用小美羊图形、文字字体的事实,原告应该了解,并在赵某退出公司前从未提出异议。设计公司与小美羊公司的合同内容更为明确,并都已实际履行。据此,原告赵某与设计公司之间协议的真实、合法性难以采信,法院遂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通讯员严剑漪本报记者潘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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