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跳水队向跳槽队员索赔35万元培训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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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14:46 法制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 杨京瑞) 清华大学跳水队12岁的女队员王鑫突然失踪,几天后便出现在了天津跳水队。痛失人才的清华大学跳水队为此向王鑫的母亲何蕙索赔35万元培训费,并要求王鑫继续履行合同。 今天上午,何蕙的代理律师以双方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为由,认为此案不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
庭审现场 上午,王鑫的母亲和一位代理律师坐在了被告席上。代理律师的答辩语出惊人,他以清华跳水队与王鑫是劳动关系为由认为该案应该根据劳动法先由仲裁机关仲裁,并痛斥了跳水队的种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该律师称,清华跳水队2002年7月22日与王鑫签订的《关于招收王鑫为清华大学跳水队员的协议》是一份劳动合同。跳水队不仅不依照劳动合同支付王鑫劳动报酬,还要她自付生活费、学习费、医疗费,甚至应该由单位出的培训费也要王鑫自己承担,这些都严重违反了劳动法。“12岁的小王鑫身上流着汗,心里流着血。”律师宣读起诉状时充满感情:“都是一样活在这个世界上,做人的差距怎么这么大呢?”当他套用赵本山小品里的一句台词时,旁听席上发出了笑声。 清华跳水队代理律师称,他们是根据游泳馆运行总成本,再加上教练的费用等综合计算队员培训费的,3年总共为培养王鑫花费34.8万元,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王鑫应赔付174万元,但他们考虑后只索赔35万元。 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还在进行。 案情回放 2001年2月16日,何女士请求清华大学接收其女儿王鑫为清华大学跳水队试训队员。2002年7月22日,清华大学与何女士签订协议,约定“如果王鑫擅自离队或者乙方未经甲方允许将王鑫携离出队,无论何种理由,乙方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各种责任,并赔付所有培养费用的五倍”。 2004年1月18日,王鑫在一次外出购物时突然神秘失踪,清华方面在向公安部门报案后获悉,王鑫已被其母带回武汉。此后,清华大学得知,王鑫已经被天津跳水队注册为该队的队员。 追踪采访 解决方案已经做出 体育总局尚未公布 今天上午记者了解到,今年4月十运会跳水预选赛的时候,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就清华跳水队队员注册的问题,安排了相关的7家参赛单位的总教练及管理中心主任就此事发表了看法。合同双方合作的意向依然存在,留下的就只有体制问题了,“注册权”、“参赛权”成为解决问题的瓶颈。 据悉,竞体司的解决方案已经做出,总局考虑到各方利益迟迟没有公布。今年的十运会是年轻运动员出成绩的机会,如果纠纷不能妥善解决,孩子们的前途将面临巨大危机 文/记者 孙毅 背景资料 国内惟一高校跳水队 人才走失占三分之一 1997年底,清华大学成立了高水平的跳水队,总教练为原国家队副总教练于芬教授。清华大学跳水队是国内惟一一支高校跳水队,奥运冠军伏明霞、劳丽诗都是从这里走出去的。 据清华跳水队总教练于芬介绍,从2003年至今有10余名队员因为相似的原因离开,其中还有清华已经为其办理好运动员注册手续之后,再转投地方跳水队的队员,“这个数字相当于我们这支队伍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于芬总教练万分感慨地说,“走的都是具有相当潜质的队员,我们目前的工作非常被动。”文/记者 孙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