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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咨询行业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开庭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19:42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5月23日消息(记者黎政祥实习记者李馨)记者今天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了解到,5月20日,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对北京仁达方略管理咨询公司状告蓝天出版社、北京仁脉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作者李柏松在今年1月出版的《企业文化宣言》一书中大量抄袭剽窃自己的著述内容、侵犯其著作权案开庭审理。这是国内首例咨询行业的著作权侵权诉讼。

  法庭上,原告仁达方略公司就被告作品《企业文化宣言》一书剽窃其《价值观的起飞与落地》(2004年6月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一书及发表在《中外管理》、《科技智囊》等专业媒体多篇文章内容做了逐一陈述,被告在法庭上承认原告举证的全部内容的著作权都属于原告,但是援引1984年文化部颁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及文化部内部文件《图书期刊版权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1万字”,拒绝承认自己的行为属于抄袭剽窃。

  关于抄袭和剽窃的认定,《著作权法》没有明确给出量化指标,但是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在《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XX市版权局的答复》(权司[1999]第6号)中第一条:“一、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第四条写道:“四、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被告所援引的那个国家版权局局长石宗源2003年12月4日正式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第4号令”明确废止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也没有真地为被告撑腰,因为那个条例的第15条上说:“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而不是如被告在法庭上说的那样“不得超过1万字”。被告律师援引被废止的条例,而且歪曲其中的条款的行为让不是律师的原告诉讼代理人仁达方略编辑非常气愤。

  关于赔偿金额,仁达方略的诉讼请求是10万元。他们认为,《企业文化宣言》的目标读者群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价值观的起飞与落地》的目标读者群以及仁达方略咨询公司在培训和咨询市场的目标客户群是重叠的,即都以企业及企业集团的管理者、商学院EMBA、MBA学员为主要目标群体,为了向这些目标客户群体澄清事实、挽回名誉,仁达方略不得不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去采集客户信息并与之沟通联络。10万元的赔偿与他们将要花在挽回损失、消除影响上的费用相比,实不足百分之一。

  仁达方略认为被告的剽窃行为存在恶意侵占,第一,被告在书中彩页向103个企业和单位鸣谢,其中包括与其一直同台竞争的两家咨询公司,而且列出专门章节介绍这两家咨询公司,惟独对向以企业文化研究和咨询著称、又在书中大量“引用”其著述的仁达方略咨询公司只字未提;第二,被告的剽窃似乎专门针对仁达方略公司来的,不仅剽窃了其〈价值观的起飞与落地〉一书的精华部分,更直接剽窃了多篇仁达方略发表在不同时间不同杂志上的文章,甚至还包括连仁达方略公司董事长王吉鹏自己都不知道什么时候发表在什么媒体上的他在理工大学的演讲稿:难道当时被告也在台下听他的讲座,所以引起了被告的格外“关注”?因此,仁达方略认为被告的剽窃行为性质恶劣,应该付出更高的代价。

  咨询公司出书跟一般学者和研究机构出书不同,咨询公司的著述如果学术水平高,观点新颖,立论先进,会给咨询公司带来极大的声誉,进而在培训及咨询市场获得丰厚的回报,而被告和仁达方略一样,也在开展培训和咨询业务,因此,仁达方略认为被告的剽窃是项庄舞剑,意在沛公,他们想夺取的不单只是仁达方略的学术成果,更属意仁达方略在培训和咨询市场的优势地位。

  一个值得注意的小细节是,当陪审员针对〈企业文化宣言〉一书封面和封底排印的包括国资委领导、十数名知名学者的赞美之辞提出可否由这些专家学者出面对两本书做鉴定时,被告之中的刘为礼立刻说:这些话都是书出来之前领导就写下的,他们都很忙,没有时间看书稿。可见,该书还存在拉大旗做虎皮之嫌。

  目前,该案判决结果还未出来,法律最终能否给仁达方略一个满意的说法,最终李逵打得赢打不赢李鬼,人们将拭目以待。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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