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被判返还扣押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4日11:08 兰州新闻网 | ||||||||
本报讯5月23日,记者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获悉,兰州市公安局某分局因违犯法律规定的办案程序,越权干预经济纠纷,被该院判令返还扣押赔偿请求人彭锁华现金2.7万余元。单位举报涉嫌挪用公款被拘 彭锁华,曾任兰州富康家具公司外销部经理。2001年,富康公司以彭锁华在受聘担任外销部经理期间,从公司提走价值5万余元的家具不予结算,属挪用公款为由,向兰州市公安
无罪释放请求赔偿被拒 为此,彭锁华以兰州市公安局某分局对其错误逮捕,扣押私人物品,使其人身权利受到侵犯为由,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兰州市公安局某分局返还所扣现金2.7万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2倍—3倍赔偿扣款利息、给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2005年1月6日,该分局认为已将所扣彭锁华现金全额发还受害人兰州富康家具公司(简称富康公司)的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范围,作出决定不予赔偿。对此决定赔偿请求人彭锁华不服,又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 违规办案赔偿请求获准 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对赔偿请求人彭锁华因被错误逮捕,人身权受到侵犯的赔偿请求,该院已于2004年11月24日作出赔偿决定,城关区检察院已予以赔偿。而公安分局却以富康公司是受害人为由,将扣押彭锁华的现金当作富康公司的合法财产予以发还。该返还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办案程序。再次,彭锁华与富康公司之间因货款结算所发生的是一起经济纠纷。对于经济纠纷,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公安机关不得越权干预。据此,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撤销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的原决定,兰州市公安局某分局应返还扣押赔偿请求人彭锁华的现金2.7万元。 作者:记者寇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