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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得不到赡养,儿媳也应当成为案件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4日11:52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 婆媳闹矛盾,关系急剧恶化。不久,儿媳使出“撒手锏”,让丈夫对婆婆不管不问。无奈之下,公婆只得将儿子告上法院。可由于案件的被告不是儿媳,这类官司往往变得十分难缠。不过,有法官提出,可将儿媳也列为赡养案件的被告,这样做有法可依。

  本月初,家住栖霞区的60多岁老太张登秀和老伴王志华一起,来到栖霞区法院,将自
己20多岁的儿子王骏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儿子按月向他们支付适当的生活费。

  张登秀老人诉称,王骏是他们的小儿子。去年3月,她和老伴辛辛苦苦为其办完了婚事。根据家中的分家协议,她跟着小儿子一起生活,老伴王志华则跟着大儿子过日子。可没多久,张登秀老人发现儿媳好像突然变了个人,时常“找茬”和她闹矛盾。没法再在一块过了,张登秀提出愿搬出去和老伴住,但小儿子必须每月向她支付一定数额的生活费。没想到这个要求提出后,立即遭到儿媳的反对。儿媳还放出话来,要是王骏给钱,就和他离婚。

  王骏怕老婆,张登秀老人也寒了心。无奈之下,她只好将儿子告上了法庭。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于此类赡养官司,法院往往很难处理得原被告双方都满意。栖霞区法院研究室主任薛瑞祥告诉记者,近年来,这类官司呈上升趋势。从目前法院受理的该类赡养案件情况看,被告大多是“妻管严”。一旦婆媳产生矛盾,丈夫大多不是从中做妻子工作,而是帮着妻子与父母争吵,甚至殴打父母。

  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出现赡养纠纷,父母一般只能将儿子告上法院,要求其尽相应的赡养义务。此类案件受理后,为不激化矛盾,法官一般会做被告妻子的工作,但通常的结果却是,被告妻子坚决不同意赡养公婆,甚至要么以离婚相威胁,有的还以死相逼。

  薛瑞祥说,由于儿媳不是案件被告,法院对其又不能作出相应的措施,导致这类案件即使硬判了,执行工作也无法正常开展。

  由此,不少法官纷纷提出,是否可以将儿媳同时列为此类赡养案件的被告来一并审理?对此,不少法官认为,将儿媳同时列为赡养案件被告,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一位法官介绍说,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为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基于此,夫妻双方共同拥有财产的所有权,夫妻任何一方对共有财产都不得擅自处理。

  这位法官说,赡养官司的目的,就是将被告及其妻子共有财产中的一部分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给被告的父母。但一旦妻子不参加诉讼,依照“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不得擅自处理”的原则,丈夫就无权以个人名义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法院一旦对此类案件作出判决,也意味着违背了被告配偶的意志,侵犯了夫妻另一方对财产的共有权。据此,应当将夫妻双方都列为赡养案件的被告。

  此外,栖霞区法院另一位法官介绍说,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也明确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据此,夫妻俩应共同对他们的父母尽到相应赡养义务,一旦儿媳拒绝对其公婆履行赡养义务,将其列为被告符合法律精神。

  据了解,栖霞区法院拟将王骏的妻子也列为张登秀赡养案的被告(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南京日报记者帅勇

  (编辑 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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