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停车罚款200元起争议 市民质疑“交通安全法”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4日11:54 云南日报 | ||||||||
为图方便,昆明市民朱某将轿车停在了禁停路段,交警对他作出了200元的处罚决定,而朱某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与“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有抵触,交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侵害了自己的权益。朱某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存在弊端,也为了引起立法部门的重视,便与交警大队对簿公堂。昨日,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事件:禁停路段停车被罚200元 朱某是一名法律工作者,去年12月31日下午5时左右,他在前往自己的律师事务所途中,“为图个方便”,同时,三市街附近路段正在进行改造,他停车的地方停了很多车辆,他认为停一下车不会对这一路段的交通造成任何影响,就将自己驾驶的夏利车停在了昆明市三市街禁停标志下。 朱某离开后,昆明市交警三大队的民警发现,停在三市街禁停标志下的一辆夏利车妨碍了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在驾车人不在现场的情况下,交警书面通知违法停车行为人15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今年1月14日,朱某到交警队,接受了200元罚款的简易程序处罚。 交警: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交警认为,朱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警大队就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朱某进行200元处罚的。 朱某:“交通安全法”有弊端 朱某则认为,他只是短时间停车,因前方路已封死,车辆的停放并未影响交通,情节较轻,200元的处罚显失公正,他对处罚结果不服。何况,“道路交通安全法”本身就有一些不合理的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其法律效力应当高于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与“行政处罚法”对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存在抵触——按照行政处罚法,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才能适用简易程序,而“交通安全法”第107条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以,交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且适用法律错误,故要求法院撤销交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朱某对记者说,他在禁停路段停车确实违法,之所以要与交警部门对簿公堂,不是为了避免200元处罚,主要是针对存在弊端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希望通过此举引起立法部门的重视。 经过审理,法院决定择日宣判。 柏立诚 (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