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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是彩礼,其实是借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4日13:26 今晚报

  本报讯恋爱期间,男方将项链、戒指及现金等财物交予女方,后二人因琐事分手,男方随即向女方索要上述财物,而女方却以此财物系彩礼为由拒绝返还。昔日恋人为此成仇,并闹上法庭。河东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在分手后曾签订过协议,约定诉争财物由女方返还。据此,法院支持了男方的诉请。

  男方任某诉称,他与女方徐某于2002年8月经婚介所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
1月,二人共同生活,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同居期间,徐某向其借款2万余元、黄金项链一条、戒指一枚、白金戒指两枚。后二人因琐事发生矛盾于2003年1月分手,任某即向徐某索要上述财物,但遭到拒绝。为此,任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徐某辩称,任某所述款项及首饰确在其处,但系任某给她的彩礼,因此不同意任某的诉请。法院经审理认定了任某所述情况,同时查明,二人分手后曾签订还款物协议,约定徐某将自任某处借得的款项22800元及金项链等物归还任某。法院认为,徐某向任某借款、物事实存在,双方约定明确,法院予以确认。徐某应依约定向任某偿还所借钱、物。徐某主张任某所给钱、物系彩礼,属赠与性质,但并未对此提供证据,法院不予认定。据此,法院判令徐某将上述财物返还任某。(孙启明邵晓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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