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要统一“拍”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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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4日14:47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南京市议论了很久的将经营性户外广告统一管理、有偿设置的方案终于即将实施,南京市政府以红头文件的形式颁布了《南京市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规定》。从现在起,在市区范围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都要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所得资金将纳入城建资金计划,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建设等。 南京市内户外广告达到110万平方米,其中,有四成左右未经审批,或者未按审批要求
今后,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将根据城市规划,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负责编制全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制定户外广告设置准则。在南京市市区内,包括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场、站;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高速公路、铁路两侧;橱窗、公示栏(牌)、阅报栏;其它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地;依附于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都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经招标、拍卖取得的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期限为2年以上5年以下。使用期满重新招标的,在同等竞标条件下,原中标人可以享有优先获得权。 至于统一招标、拍卖的所得,管理规定明确,有偿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收入为政府预算外资金,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纳入城建资金计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建设以及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成本性开支和工作经费;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构筑物、场地上有偿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收入,应当按规定给予业主单位一定经济补偿。市财政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市财政、审计、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有偿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收入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并按规定进行夜间照明。户外广告设置后不得影响他人的通风权、采光权,不得产生声、光污染。在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管理规定同时声明,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和公益性广告不适用该规定。(王有为 赵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