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介绍打胎将受重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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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02:31 舜网-济南日报 | ||||||||
本报5月24日讯(记者季耀昆)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违法终止妊娠的行为在我省将依法受到严厉处罚。在今天举行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组织介绍“打胎”加重处罚
《规定(修订草案)》增加了对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出具或伪造虚假证明的处罚条款: 组织介绍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出具或伪造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修订草案)》同时还加大了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法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管理责任,以及相应的行政处分和法律责任。 不得公开终止妊娠者的个人信息 《规定(修订草案)》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十日前将上季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十日前将上季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报送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公开终止妊娠者的个人信息。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终止妊娠药品 《规定(修订草案)》对终止妊娠药品的销售、购买、使用作出明确的规定,提出: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准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个人。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终止妊娠药品。 举报违规行为最少可获两千元奖励 《规定(修订草案)》加大了社会监督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设定了有奖举报制度,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检举违规行为。举报查证属实的,检举人可获得不低于二千元的奖励。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检举人的身份予以保密。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规定(修订草案)》增加了执法主体,提出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3家为执法主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胎儿的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督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