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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货”能不能作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06:35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汤萱 记者殷学兵) 在通信市场租柜台卖“水货手机”,结果遭盗贼洗劫。为挽回损失,承租者将该通信市场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日前,玄武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王林(化名)是外地来宁经商的个体业主。他诉称,2003年12月,他与南京某通信产品交易市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该市场一个包间,销售手机,租期一年。合同签订后,王林
按约定,交了租金和保证金。王林说,去年11月23日下午5点30分,他的合伙人陈军(化名),将包间内31部价值3.4万余元的手机清点完毕后,用报纸包好锁进柜台,下班回家。次日上午8点40分,陈军上班时发现,包间柜台玻璃被撬,存放在柜台内的31部手机全部被盗。报警后,警方经侦查,确认发生了窃案。

  王林认为,他的损失是通信市场疏于职守造成的。多次向该通信市场索赔未果后,不久前,他将该市场告到玄武区法院,索赔3.4万余元。

  庭审时,通信市场辩称,本案应先等刑事案件侦查结束后,再谈民事赔偿。在案情不明的情况下,通信市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失窃手机都是“水货”和翻新机。王林在市场上销售“水货手机”,是违法的,不应受到法律保护。通信市场请求法院驳回王林的诉讼请求。当天,因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法院没有当庭判决。

  为公正审理这起“水货手机”案,日前,玄武区法院主审法官宋蓓蓉,走访了本市法律界的有关专家。“水货手机”该不该受到保护,专家们意见不一。

  一方称,“水货手机”一般是指由国外没有经过海关,进入国内市场的产品,由于逃避海关征税,因而价格较低。商家销售“水货手机”,侵害的是消费者的利益,法律不该保护“水货手机”,丢了活该。另一方则认为,“水货手机”的社会危害是在其销售流通后。没有销售,就没有社会危害;没有产生社会危害,它就仍是合法的私有财产。合法的私有财产被侵害,法律就应该保护。

  (编辑 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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