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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低保者放出月息3%的高利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06:35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中苑 记者殷骏) 一男子吃着低保,却以别人名义放着高利贷。日前,市中级法院对这一借贷案进行了调解。本市某企业下岗职工王刚,曾经刘宁介绍向张明借钱。后因未及时归还,被张明告到本市某基层法院。债主张明的委托代理人,正是刘宁。在法庭上,刘宁出示了王刚写下的借条,内容为:本人因业务需要缺少资金,向张明借款6400元,在2004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本利还清,月息3%。借条落款时间为2003年5月30日。据悉,月息3%已远远超过同期银行的贷款利率。虽然王刚认可借条的真实性,但表示
只借了1000元钱。借条中注明的6400元借款,已包含月息3%的高额利息,共计5400元。为此,他只愿意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1000元实际借款的利息。而相关证人也表示,王刚只借了1000元钱。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其证据不足,判决王刚按借条上的6400元还钱,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王刚不服判决,上诉到市中级法院。市中级法院法官调查发现,该借款的实际债权人是刘宁而非张明。据悉,刘宁在法官调查时表示,他靠吃低保为生。日前,经法院调解,刘宁同意王刚只偿还本息计2000余元。一位深谙此道的知情人告诉记者,此案是典型的民间高利贷纠纷。他认为,刘宁在法庭上出示的借条,绝非原始借条。他说,按高利贷“行规”,一般借贷不会超过一年。如遇借款者到期不还,就要“计息入本”并重写借条。因此,王刚很可能在五六年前就借了1000元钱,但一直没偿还,以致按3%月息利滚利,滚到6400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点评:利息超银行利率4倍不受保护

  千元借款能连翻数倍。面对民间借贷中频现的高利贷现象,法律界人士表示,法律不保护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高昂利息。据悉,高利贷借款期限都很短,利息却高得惊人。高利贷利息一般以月息计算,月息高达3%、4%甚至更高;而有的放贷者,还会直接“计息入本”。如约定借款1万元,放贷人只需出借7000元,另3000元利息直接算入借款本金。但借款到期后,对方不但要偿还1万元本金,还需另支付这笔本金的高额利息。市中级法院一法官表示,曾被称为社会“毒瘤”的高利贷,目前在民间借贷中比较流行。一些个人或小企业无法从银行贷到款,遇到资金紧张时,只能靠借高利贷周转。可借款到期却又无力承担高昂利息,就会产生纠纷,甚至还会出现暴力逼债现象。对此,一些法官表示,因高利贷引发的官司,值得社会关注。那么,法律如何处理高利贷纠纷呢?据悉,最高法院1991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牟取高利。如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依该司法解释规定,不保护超过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高昂利息。不过,法律界对此有一定争论。有种观点认为,1999年实施的《合同法》,意为强化合同保护。如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当事方无胁迫、欺诈等行为,就应认定合同有效。(编辑 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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