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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杀妻凶手”被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06:41 华商网-华商晨报

  晨报葫芦岛讯(记者 杨青乐) 就在佘祥林杀妻错案被披露前,葫芦岛市检察院根据“疑罪从无”的现代司法原则,释放了一个被关押近一年的“杀妻”案犯罪嫌疑人。

  然而,严格依照法律处理案件的葫芦岛市检察院,却在日前回绝了新闻媒体的采访要求,原因是:“疑罪从无”司法观念还没有被人们普遍接受。

  涉嫌杀妻被关近一年

  2004年5月30日,葫芦岛市当地一张报纸上刊登了一则新闻:建昌2·05杀妻案告破。

  报道称,2004年2月5日,建昌县小德营子乡一间楼村患有精神病的女村民马某被人勒死在一个空房子里,公安机关侦破时发现杀害马某的犯罪嫌疑人就是马某的丈夫———卢某。

  从2004年5月25日开始,卢某在建昌县看守所开始了镣铐加身的生活。今年2月6日,正当村里人认为卢某很快就会被判处死刑为马某偿命时,卢某回来了,他拿到的是葫芦岛市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

  嫌犯曾经“招供”

  记者找到了葫芦岛市公安局在侦破这起案件时的汇报材料。材料中阐述了卢某存在的嫌疑:

  一、卢某丝毫没有盼望公安机关早日破案的表示;二、有群众反映,曾在卢某家看见过勒死马某的绳子;三、卢的女儿和女婿反映,绑马某双手的布条是卢从女儿买给母亲的衣服上撕下来的。

  汇报材料中还有卢某本人的交代:晚上回家看到马某没有做饭,就让马某跟其走,两人来到村内一个空房子里,卢用自己的裤腰带将马某手绑上,然后“就地”找到一根绳子将马某勒死。

  卢某告诉记者,招供时确实没有挨打,但在他被刑拘的当晚,被绑了两次,回到看守所后一名被羁押人员给他出主意:“防止被打,先招供,案件到检察院后再翻供。”于是卢某就招了。但建昌警方否认了绑卢某的说法。

  检察院不愿张扬

  记者了解到,检察院不起诉卢某,不是因为认定马某不是卢某害死的,而是因为认定卢某害死妻子的证据达不到《刑事诉讼法》要求的“确实充分”程度。

  卢某供述绳子是在空房子的炕上找到的,但证人却说在卢某家看到过,再加上卢供述2月1日就杀害了妻子,但2月2日,却有人到那个空房子外面隔着玻璃窗向里面看过,没有看到尸体,鉴于以上诸多原因,认定卢某害死妻子的情节,除了他自己的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

  日前,记者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取得了联系,这名检察官说,检察院领导已经下命令,不得接受采访。这名检察官透露了原因,因为现在马某的弟弟认定是卢某害死了姐姐,对检察院释放卢某强烈不满,检察院不接受采访是为了不招惹过多的麻烦。

  记者采访马某的弟弟时,他认为是卢某“有人”才被放出来的,“什么证据不证据的,不是他杀的还是谁?他都招供了。”

  葫芦岛市一名法官介绍,证据不足的“疑罪从无”原则,虽然法律已经规定,但现在国人还缺乏这种意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这就是1996年我国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所确立的“疑罪从无”原则。

  疑罪从无,并不是已经确认犯罪行为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而是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存在疑点,达不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确实充分”的程度,就应该宣告无罪。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就做“存疑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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