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为出租车主全面减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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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07:29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 锋戈实习生邵坤)昨日记者从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采访获知,西安市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涉及出租汽车各项收费意见的通知,就清理出租汽车收费提出具体意见。《意见》要求对现行涉及出租汽车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公布;对收费标准中规定有高低幅度的,只能按最低标准收取;凡未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收取。
《意见》中对现行涉及出租汽车的其他收费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管理,就许多出租汽车行业多年来最关心的问题给市民“交底”,以此来减轻经营者负担。具体为: (一)拓号费。由车主自己拓号或自愿委托他人拓号,只要提供符合要求的拓号即可。对受委托进行拓号收费实行最高限价,每次不超过5元,由车管所收取。 (二)防劫网收费。改变由一家生产的垄断局面,由市公安局、交通局、质监局联合指定至少3家以上符合生产标准的企业,实行市场竞争,由车主自愿选择。企业申报价格,物价局制订最高限价。 (三)消防器材和三角警示牌。主管部门不得强制指定购买某种产品,由车主自愿购买合格产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喷防盗号收费。是否喷刷由车主自愿,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原物价部门价格自行废止。是否喷刷不再作为审批或审验前置条件变相强制。 对于(五)治安培训费、(六)工商个体协会费、(七)110联网报警系统初装费及服务费(GPS)、(八)第三者责任保险、(九)其他保险等,物价局及相关部门要求均不能强制或变相进行强制,车主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时可完全自愿选择保险公司,其他保险完全由经营者自己决定是否购买。由于GPS属垄断经营,初装费和服务费应报市物价局核定标准并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收费。 《通知》要求各有关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工作,凡《意见》中涉及的其他收费一律不得收取。今后因政策等原因需向出租车收费的,应向市物价局提出价格核准申请,否则一律按乱收费查处,举报电话为(029)12358。 《通知》中还将现行涉及出租汽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公布(见下表),请广大市民和经营户进行监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