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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落款字迹不一 前后内容不合常理29万元借条是否真的?借条持有者举证不能,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其主张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07:30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本报讯(记者文刚 通讯员张少莉)个体户杨某持有海南某研究所出具的29.2万元的借条一张,并于3年后要求对方还款。一审法院近日经过审理后认为,杨某所持借条内容与签名盖章之间明显存在相互矛盾及不合常理的地方,举证不能自担后果,遂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杨某在诉状称,他原为海南某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的职工,辞职下海经商
后,因研究所租用厂房、购买设备及原料等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向他共计借款29.2万元。并于2002年5月出具借条一张,“研究所所长史某今共计借杨某人民币贰拾玖万贰千元整,两个月如数归还”。但目前研究所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还款。

  研究所则在法庭上与原告展开了激辩。研究所称其科研经费一直充裕,即使资金真有困难,也不至于向个人借款。事实上,借款一事全是杨某编造的谎言和仿造的证据。杨某所持的借条,是他利用自己担任研究所基建科长职务的便利,骗取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的签名,进而在盖有公章及签名的空白纸上仿造的内容。对此,研究所强烈要求法院对借条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鉴定结果,杨某所持的借条,虽然有史某及单位的签名、盖章,但借条中的正文处和落款处的字迹、墨迹不一致;先是两被告的签名、盖章,后为落款处打印的名称和时间;正文部分和落款处的字迹不是同一台打印机打印。由此可见,借条内容与签名盖章之间明显存在相互矛盾及不符合常理的地方,具有明显的瑕疵。从本案原告举证的情况来看,其除了该份存在多处瑕疵的借条外,再无其他证据能支持其主张,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最后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请上诉。

  作者:文刚 张少莉

  (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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