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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办案致村民重伤 村民状告20年获赔近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09:43 河南报业网

  河南报业网讯 (记者陈磊 通讯员朱剑锋) 昨日,记者从驻马店市中级法院获悉,该院已对农民刘国良状告西平县公安局赔偿一案审理终结,作出终审判决:改判西平县公安局在15日内赔偿刘国良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近10万元,并驳回上诉人刘国良的其他诉讼请求。

  4月22日,本报刊发了《农民状告公安局法庭搬到村委会》一文。经查,1985年5月
11日,西平县公安局民警孙长江、王林芳二人在办案中,使西平县焦庄乡王顶庄村3组村民刘国良受伤(1985年8月3日经省检察院刑事技术处鉴定为重伤)。1985年12月7日,西平县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孙长江有期徒刑4年,判处王林芳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此后,刘国良为要赔偿,将西平县公安局告上法庭,但索要无果。

  2002年3月5日,经驻马店市中心人民医院会诊,刘国良的伤情已转化为“骨折骨质病变”,急需手术。于是,刘国良再次向西平县公安局提出赔偿申请,西平县公安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随后,刘国良将西平县公安局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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