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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与主人双双中毒身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10:17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记者眭军杰【金陵晚报报道】保姆和主人突然双双死在了屋内。两方家属发生纠纷,都认为对方要承担责任,并由此引发了一场官司。

  两个老人双亡

  今年3月14日夜,玄武区某住宅内两名老人被人发现死在屋内。其中一名看上去稍许年
轻的老人倒在厨房门口,脸部朝上;另一名则伏在封闭阳台的书桌上,手按着报纸,很安详,像是睡着了一般。没有挣扎痕迹,屋内也没有打斗痕迹,死者身上没有任何伤痕。玄武警方调查发现,其中一名叫陈文英,80多岁;另一名叫林铭珍,也早已年过半百,是陈文英的保姆。家中正在泄漏煤气的煤气灶等证物,让警方排除了他杀和自杀的可能,认定两人系煤气泄漏造成的意外死亡。

  签署调解协议

  陈文英儿子陈林告诉记者:“母亲80多岁,因为有严重的哮喘病,甚至不能走路。而我和姐姐两人也是疾病缠身,照顾母亲很吃力。母亲每月有1300多元的退休金,所以她让姐姐帮助找个保姆。”“当时商定的是每月给保姆400元钱,由母亲的退休工资支付,保姆的任务是烧饭洗衣打扫卫生等日常工作。”通过安德门民工就业市场某职业介绍所中介介绍,安徽人林铭珍为陈文英老人提供保姆服务。林铭珍的子女认为陈文英家人要承担责任。经过玄武警方的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并签署协议,陈文英家人补偿林铭珍家人6000元钱,一次性了断此事。

  官司突起

  但到了4月,陈文英子女却收到了玄武法院的传票,林铭珍的女儿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再赔偿5万元。陈文英子女的代理人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杨继军律师对此认为,调解协议的效力很大,足够作为此事的终端决定。他指出:“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次会议纪要里明确了一点: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其不能证明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的,应认定协议有效。”林铭珍子女提出,母亲被雇用去做保姆,对方要承担雇主责任,因此6000元的赔偿额是不够的。

  被告也要当原告

  “我们当时对保姆特别交代了几点,第一是母亲的病情,第二是要保姆注意电和煤气等方面的安全问题。没想到请保姆10天后,就因为……”陈林哽咽了。警方在侦查中发现煤气灶上的点火开关是开着的,煤气从中源源不断地涌出。“显然母亲是没有能力去厨房做饭或者烧水的,这是保姆的失误造成了母亲的噩耗,我们很难过。当时派出所调解时,让我们拿出高姿态,也考虑对方的实际困难,因此我们给了6000元钱。但事后我们还是准备追究保姆继承人的责任。”但令陈林没想到的是,对方先将他们告上了法院。发生在雇佣之间的这场悲剧,到底谁该承担责任,责任又有多大?陈文英如果因为健康原因不能接触到煤气点火开关,能否撇开责任?她的子女又该如何去举证?而作为保姆林铭珍的家人,他们提出的索赔又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本报欢迎广大读者拨打法援热线84686600参与讨论。(编辑 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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