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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自愿捐献器官用于挽救他人生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10:25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南昌5月25日消息(记者胡啸)近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死刑的罪犯徐某被执行枪决,但他生前自愿将身体器官捐献出来,用于挽救他人的生命,或者贡献给医疗事业作研究的善良遗愿,终因其作为死刑犯的特殊身份和种种原因未能顺利实现。

  今年35岁的徐某,家住九江彭泽县。初中毕业后,由于家庭拮据,他辍学后就南下珠海打工。几年打拼下来,靠节俭勤奋也积累了一些钱。2000年,他和几个人一起在芙蓉墩
镇开了一家网吧。1999年,徐某与刘某结婚。由于婚前接触不多,加之徐某脾气暴躁,婚后夫妻感情不好。2003年3月,刘某与徐某离婚。徐某认为离婚是刘某的母亲胡某及其家人引起的,因而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04年4月,徐某无故将胡某打伤。2004年9月29日凌晨2时许,徐某携铁锤潜入胡某家中,见床上有个人在熟睡中,遂举起铁锤朝胡某头部猛击两下后迅速逃离现场。次日,胡某被家人送往医院救治。经几个月的抢救,胡某因伤势过重,于12月3日死亡。彭泽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经周密侦查,很快将犯罪嫌疑人锁定,并将徐某缉拿归案。

  在看守所关押期间,徐智华在民警的耐心教育下,对自己一时冲动而犯下的罪行后悔不已。他希望自己死后能将遗体捐出,来弥补自己犯下的罪行。

  执法人员称,死刑犯有这种捐赠遗体的遗愿,无论从医学研究角度还是从治病救人的角度来看,都是积极的。作为死刑犯,他们经过反思、悔过,最后欲将自己的遗体捐赠出来,应该是他们忏悔的一种表现。据了解,死刑犯自愿提出捐献身体器官在江西省尚属首次,目前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死刑犯到底能否捐赠遗体引发了许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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