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试乘出了车祸 销售公司被判承担一半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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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10:29 每日新报 | ||||||||
张家民马志国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马志国】一名男子在某公司购买了一辆吉利牌汽车,其妻宋某在汽车城试车时坐在了车上,不想该车与另一辆正在试车的汽车相撞,宋某面部、颈部严重受伤。谁来对宋某承担赔偿责任呢?是销售汽车的公司,还是当时驾驶汽车的试车员,抑或是相撞车辆的驾驶人(即购车人)。近日,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汽车
事发之日,男子刘某与妻子宋某一起来到某汽车城院内试车。某公司派员工党某驾驶刘某订购的车辆,宋某坐在副驾驶位置。女子李某也在某公司订购了一辆吉利牌小客车,当天亦在汽车城院内试车。汽车由其本人驾驶,某公司员工王某乘坐该车。李某驾车沿汽车城道路行驶时,遇党某驾车驶来,结果两车前部相撞,致其车上的乘车人王某和党某车上乘车人宋某受伤。某公司为宋某支付了医疗费500元。宋某共计就医18次,花费医疗费1600余元。 经对赔偿问题交涉未果,宋某将某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公司员工党某在为公司工作过程中驾车,与被告李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党某和被告李某的“侵害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原告受伤的损害后果,故对原告因此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被告某公司与被告李某应予以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以外交通事故通知书”未确定党某和李某应负的责任,故推定党某和被告李某承担同等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