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彩礼没有证据 婚约纠纷公堂败诉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10:40 金豹网-锦州日报 | ||||||||
日前,黑山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桩婚约纠纷案,因诉讼当事人没能依法提供证据而败诉。 张力与李娜(均为化名)都是黑山县八道壕镇农民。1997年,两人相识恋爱,1999年5月确立婚姻关系,并按当地习俗“过”彩礼5000元。不久,双方未登记同居,后因发生矛盾,于2003年10月解除同居关系。
2005年2月,张力一纸诉状将李娜告上法庭。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订婚,当时“过”彩礼5000元,2002年6月,张力又给李娜彩礼5000元,后因发生矛盾两人分手,期间李娜将衣物及财物拉回娘家,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黑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该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矛盾解除同居关系后,经双方家长协商被告已返还彩礼5000元,并有据为证。原告主张2002年6月初另行给付李娜5000元彩礼的事实,被告予以否认,原告又不能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故依法驳回原告张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至此,这件婚约纠纷案尘埃落定。张力不但没有要回彩礼,还搭上300元案件受理费。 作者:李启元 记者李一红 (来源:锦州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