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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贪污还是非法牟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14:06 新民晚报

  案件回放某公司营业部经理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以虚设销售环节、截留营业利润等手法,侵吞公款75万元。检察机关以张某构成贪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我国《刑法》,个人贪污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如果张某被指控的罪名成立,他有可能被判处15年左右有期徒刑。

  律师意见在接受张某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后,我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张某听取其辩解。在
这中间,我发现检察机关所指控的侵吞公款75万元,其情节应该是这样的:张某把营业部一些有盈利的业务,交由其亲友设立的公司经营,致使该公司获利了75万元。案发后,张某家属已将非法所得全部退赔。

  张某所犯的,究竟是贪污罪还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我国《刑法》第166条规定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亲友经营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从《刑法》规定的这些条件看,张某的行为更符合“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而不是起诉书所指控的贪污罪。鉴于“罪刑法定”的原则,我确定了辩护思路,并在法庭上提出辩护观点:张某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特征,而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由于他的行为,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张某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法庭认真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辩护人提出的意见及理由,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应予采纳,遂于日前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李小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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