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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甬道胡同禁停机动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14:18 今晚报

  昨日,市公安局负责人就《关于对我市机动车停放实施统一管理的通告》涉及的主要内容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

  问:公安机关对机动车停放如何统一管理?

  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
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人、车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按照规定,机动车应停放在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内,禁止在道路上包括人行道、楼间甬道、胡同里巷等地点停放机动车。

  问:单位和个人可以设置停车场地吗?

  答: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但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并接受公安机关的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停车场地。

  问:临时在道路上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驶离的,怎么处置?

  答: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从法律规定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拖移车辆,同时也不禁止由其他单位拖移车辆。本报记者尹娜通讯员 公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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