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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当街被砍21刀致死 七名嫌犯一审最高判死缓(3)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05:12 中国青年报

  姜国平的妻子王连英说,在一审的两次庭审中,法庭方面明确告知死者家属,“只就民事部分质证、提出意见”。

  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被害人亲属在刑事诉讼一审中,在刑事部分审理中也有质证、提出意见的权利。

  据介绍,一审中被检方和法庭方面都“忽视”的,涉及到原告重大利益和整个案件刑事判决走向的事实至少有两项。一是众被告在刺杀完姜国平,逃到新侨宾馆后,黄志建曾给王亮1700元钱“吃饭”。王亮随后又将钱分了部分给他带去的两个被告。

  这一点,几个被告人的笔录中均有供述,在庭审中被告同样也有供述。但这一对被告人黄志建明显不利的从重处罚情节,一审判决中未能体现。

  原告及其代理人认为,这应该作为黄志建雇凶杀人的重要证据和环节,但检方在公诉中并未提及。

  与此相反的是,被告人黄志建从轻处罚的重要理由是,他有检举他人为累犯的酌定从轻情节。但事实上,犯罪嫌疑人有无前科是侦查工作的基本内容。

  一位法律界人士分析,从行为的起因看,王亮等人是替人“干事”,符合流氓杀人特征。而被告人黄志建具有雇凶报复的目的,对王亮等人的杀人行为持放任态度,主观上有故意杀人的成分。

  主犯“检举立功”

  姜国平的妻子王连英透露,一审代理律师在第一次庭审下来后曾认为“王亮死定了”,但第二次庭审后“就知道不行了”。“因为第二次开庭中法院认定了王亮的检举立功情节。”王连英称。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案发后,被告人黄志建、丁涛、陈建云、汪建良分别于2003年11月17日、19日和2004年7月1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王涛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亮,被告人丁涛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从而破获了毛文华等人抢劫、盗窃案,被告人黄志建向公安机关提供身份情况不明的在押人员“周连根”的有关情况从而使公安机关查实了“周连根”累犯事实。

  有证据显示,王亮之所以被衢州中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与他被抓后“检举了同监室囚犯的犯罪行为”有很大关系。

  一位多年代理刑事案件辩护的律师说,王亮有众多的从重情节,就算有立功冲抵后也应判处死刑。

  王亮的个人履历显示,此前王亮已经两次犯故意伤害罪,并在杀死姜国平后潜逃至深圳期间贩卖毒品。在缓刑执行期内还将人砍成重伤。之后又“因身体原因获准监外执行”。

  王亮屡犯对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故意伤害罪,却仍能够监外执行,并最终在此期间犯下重罪。这也是当地群众和死者家属质疑本案的公正性,和对当地社会治安状况深感不安的理由之一。

  据了解,早在1998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会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等5部门出台的有关“进一步规范罪犯保外就医工作”的通知中就明确指出,“罪行严重的或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不允许保外就医。

  衢州市公安局法制处副处长陈玮说,王亮的父母都是下岗职工,没有任何背景和特殊的社会关系。王亮保外就医的监管情况,警方有档案记录,他每个月都要到当地柯城分局花园派出所“汇报情况”。“王亮得的是肾病综合征,要吃中药,要定期体检。”

  既然公安机关监管得这么紧,为何王亮还能在保外就医期间重新犯罪?陈玮坦言,我国当前的监外执行制度在设计上有一定缺陷。目前只能做到让王亮到当地派出所定期汇报,派出所也要及时了解情况,但这个弹性就较大。

  当记者就王亮、黄志建等被告的具体立功情节问及办案检察官许荣良时,他表示不便多说,但他同时认为,此案量刑是基本适当的,“浙江省高院对此案也很重视,已来人查了好几次材料”。 记者 何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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