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抗诉“死缓”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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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07:52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晨报葫芦岛讯(记者 陈军)超载司机一棒子将检查超载的路政执法人员打死,这名司机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事后,被害人家属认为量刑过轻,检察机关认为“量刑畸轻”。 昨日,全省首例超载司机打死路政执法人员案件由辽宁省高法在葫芦岛市二审。
执法者死于超载司机铁棒下 2004年3月13日凌晨3时许,绥中县路政人员在绥中县狗河收费站检查一辆超载的大货车时,与拒绝配合检查的司机康广宏、车明等人发生冲突。 2004年9月,葫芦岛市中院认定:康广宏等人明知车辆超载,躲开了检查超载的专用检测通道,准备通过,路政人员要其出示货车营运证等相关证件,康广宏为了逃避检查,拒绝出示,并无理纠缠。路政人员高某对康广宏行为不满,要摘车牌,康广宏下车,将高某踹倒在地,引起双方厮打。厮打中,康广宏和车明各拿出一根铁棒追打路政工作人员,车明将两名路政人员打伤,然后搬开收费站栏杆,将货车强行开出检查站。康广宏先将一名路政人员打伤,又持铁棍照路政执法人员彭程头部猛击一下,致其当场死亡。 检察院认为被判死缓“畸轻” 2004年9月6日,葫芦岛市中院判决:康广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车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6个月。康广宏同时赔偿被害人彭程家属经济损失16.9万余元。 宣判后,康广宏和车明都服判。 但彭程的亲属和绥中县的路政工作人员都认为没有理由不判处康广宏死刑立即执行。葫芦岛市检察院也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于是向辽宁省高法提出抗诉。 “康广宏没有任何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而且当前处于全国性整治超载行动中,所以一审判决判处康广宏死缓,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法庭上,出庭公诉的检察院方这样说。 鉴于案情重大,昨日,辽宁省高法未对案件做出判决,下午,省高法的法官察看了现场。“案件将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才能做出决定。”审判长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