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一青年闹市被砍21刀致死 七嫌犯最高只判死缓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09:38 龙虎网

  【龙虎网讯 】据中新网转引中国青年报报道:这是一份让当地群众和死者亲属“至今看不懂的判决”。

  7被告驾车手持利刃、铁锤,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在市区当街追杀已毫无反抗能力的青年,却不是“故意杀人”。“如果只是想‘核一顿’(当地俗语,意即教训一顿),不可能下手那样狠!”当地一位百姓说,“这是不折不扣的杀人啊!”

  2003年11月16日,浙江省衢州市34岁的青年姜国平因玩赌博机与店主引发纷争。当日,连店主在内共7人当街追杀他,在被砍刺21刀后,姜躺在了血泊中,并于次日在医院死亡。

  姜死后,留下了6岁的儿子,30岁的妻子,还有年过六旬的父母。

  日前,这起震惊当地的命案已由衢州市中级人民院作出一审判决。

  本案组织者、店主黄志建被判无期徒刑。

  本案主犯王亮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王亮此前已因故意伤害罪两次获刑。王亮在参与杀人时,尚在“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并“处于公安机关的严密监控之下”。

  姜国平被杀后,王亮被当地警方网上通缉。在被抓获前,王还来往于衢州和深圳之间贩卖过毒品。

  引发受害者家属极大不满和当地群众不安的是,当地法院关于此案“故意伤害罪”的定性,对7被告无一例外地“自首”、“立功”等“可从轻处罚”情节的认定和采纳,而对“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忽略”。同时,像王亮这样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分子,仍能“保外就医”,并在“监外执行”期间当街杀人。

  令人奇怪的是,无论是作为此案公诉机关的衢州市人民检察院,还是作为审判机关的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定性都出奇地一致:“故意伤害罪”。“开庭前检察院告诉我,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是一样的”,由于晚年丧子之痛,姜国平母亲郑春云泣不成声,“我对他们反复说‘刺了20多刀啊,颅骨都被榔头打瘪了!’”

  近日,记者随姜国平的妻子王连英来到姜去年遇害的衢州市三衢路隔离带,黄昏时分,天空突然下起暴雨。王连英没有打伞,她的脸上分不清是泪水还是雨水:“国平啊,我不懂法律,我只知道无论如何主谋和主凶都该重判,但现在好像没有人来为你偿命!”

  姜国平遇害

  导致姜国平被残忍杀害的起因并不复杂。

  从一审法院已审理查明的事实看,姜是因为在黄志建的电子游戏室里玩游戏机时,“应该吐出来的4枚硬币没有吐出来”,看店的人和姜发生争吵直至扭打。

  据当时和姜国平一起玩游戏机的一位目击者证实,姜当时事实上玩的是“赌博机”。这种机器在开玩之前需事先投入1元钱的硬币,然后玩家根据自己的判断在机器上选择买大买小。如若获胜,玩家可依据机器屏幕上的显示,找店主“对账”。

  这位目击者说,当时姜国平在投入一枚硬币后,机器屏幕显示他应该赢4元钱,但此时机器突然断电。店员叶显张以自己并没有看到机器显示为由,拒绝了姜国平的对账要求。双方争执由此发生。

  姜国平生前一位朋友分析说,姜看中的并不是这4元钱。“他是一个狂热的电子产品爱好者,与机器博弈的胜利,使他感到一种莫大的满足。而叶的否认,打击了姜。”

  据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上认定的事实表明,姜国平与叶显张在斗殴过程中,“叶耳垂被打破”。此后双方被农贸城保安带到保安室进行调处。

  店主黄志建在电话中得知此事后,随即叫了丁涛等3人也赶到保安室。在保安室,黄志建、丁涛等人在保安面前,再次与姜国平发生争吵、殴斗。在这里,“姜头部被打破”,后因姜国平的朋友汪勇军等人赶到,黄志建等人才离开。

  之后,黄志建在电话中通知被告人王涛,并叫他“找几个人到农贸城”。随后,王涛又将此事电话通知被告人王亮。王亮随后又通知被告人陈建云、刘天顺两人赶到农贸城。

  在农贸城会合后,黄志建等7人分乘两辆汽车,到衢州市中医院寻找黄志建称“有可能在那里包扎伤口的姜国平”。

  据当时在现场的姜国平的一位朋友说,姜当时就在农贸城附近一家个体诊所进行了包扎。之后,姜再次路经游戏机室,对看店的黄志英“说了狠话”,临走时姜还将门口的一台游戏机“踢了几脚”。

  而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中则说,姜国平当时威胁黄志英,“必须在夜里12时之前将店关掉,否则见一次砸一次”。并且有一台游戏机被姜国平踢破。

  但姜国平的朋友说,姜只是“用脚踢了一脚游戏机的挡板,并没有踢破游戏机,更没有威胁黄志英要她关店”。选择从店里穿过,“主要是因为姜的摩托车还停在游戏机室门口,同时从店里穿过上马路也要近一些”。

  姜等4人从游戏机室离开后,黄志英立即将姜国平等人的行踪,电话告诉了黄志建。黄志英在电话中告知黄志建,“店被姜国平等人砸了”。得到消息后,黄志建等人立即掉转车头,在农市路与三衢路交叉路口追到了姜国平等人。

  一审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是,“在黄志建停车指认后,被告人王涛、王亮、陈建云、刘天顺、汪建良即下车追打姜国平等人。其中被告人王涛、陈建云持尖刀,刘天顺持菜刀,汪建良持榔头追赶。王涛在追赶姜国平的过程中,尖刀掉在地上,王亮捡起该刀后继续追赶姜国平。姜在逃至三衢路隔离带时摔倒。被告人王亮、陈建云、刘天顺追上后用刀连续砍刺姜国平,汪建良用榔头击打姜国平数下,后各被告逃离现场……”

  据衢州市中医院抢救病历记载:……刀砍伤致全身多处裂开流血……头额部见4厘米、3厘米裂口,后枕部见长约10厘米横形裂口,左肩部两处长6厘米、8厘米裂口,深及肩胛骨,右肩外侧见约6厘米裂口……腰部见长约12厘米裂口……诊断为多脏器功能衰竭、多处刀砍伤。

  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出具的尸检报告中认定死者伤处共有21处,结论是“系被他人用锐器砍刺全身多处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件定性为“故意伤害”

  姜国平死后,他的亲属们最无法接受的是一审法院将此案最终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一位法学界人士认为,“单从材料上看,案件在定性上的错误,确实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本案的判决走向”。

  这位不愿具名的法学人士说,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并且清楚自己实施的行为不会导致对方生命的丧失;而故意杀人的目的和行为就是导致对方生命的丧失。“从黄志建、王亮等人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来看,确实很难让人相信这仅仅是想伤害对方身体”。

  衢州市公安局法制处副处长陈玮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此案当地公安机关立案时本是以故意杀人罪立案的,但报捕时是以故意伤害罪报捕的。此案的定性问题是公、检、法三家磋商和慎重研究的。“有一点可以澄清,对这个案件的定性决定权在检察机关和法院。从法律的角度看,故意伤害也有致人死亡的。”陈玮说。

  办理此案的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许荣良也向本报记者表示,“案件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公检法三家在这个问题上是一致的。”

  他说,“被告人你一刀,我一刀,没有一刀是让被害人致命的,法院经过查证,是3个人的行为共同导致姜国平死亡的。”

  但据参与了本案一审两次庭审过程的一位当地律师介绍,庭审中在到底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的一些重要细节上,似乎“并没有引起法庭方面的足够重视”。

  这位律师说,在被告的一些询问笔录中,王亮等被告供述,在砍杀完姜国平后逃跑的路上,曾在车上相互比“谁刺得最深”,并以此炫耀。

  一位知情人士说,从使用工具及伤害部位看,王亮等被告人伤害姜国平的部位有多处是要害部位,汪建良用榔头打击的部位也是要害部位(法医尸检报告和一审判决书对此没有明确),可见被告人的凶残程度及置被害人死地的意图。

  法庭方面认可的一位叫汪水仙的证人证词也证实,“……其中一个拿长刀的(王亮),在三衢路上,追上后砍了两三分钟……”“即使仅一把刀连续刺砍一个没有抵抗和防护能力的人连续两三分钟,也很可能会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当地一位参与了抢救过程的医生说。

  被告人王亮等人将被害人姜国平刺杀至昏迷状态后,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放任姜国平身上的20余处伤口流血,直至失血过多而死。被告人对他人生命的漠视,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放任,都是一目了然的。

  一位法律界人士说,司法实践中,对于用刀子捅人,不计后果的突发案件,一般是按被告人实际造成的后果定罪。因为被害人是死是伤都在被告人的犯罪意图之内。本案中,被害人死亡,完全可以以间接故意杀人罪论处。

  事实上,在警方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中,警方问王亮犯有何罪,王的回答是:“杀人。”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此案的法官陈明拒绝了本报记者的采访。法院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解释,“判决是审判委员会作出的结果。”

  店主不属雇凶杀人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引起死者家属方面强烈不满的,还有法庭对死者家属在刑事部分主张权利的剥夺,“由此影响了包括对店主黄志建在内的整个刑事判决的走向”。

  姜国平的妻子王连英说,在一审的两次庭审中,法庭方面明确告知死者家属,“只就民事部分质证、提出意见”。

  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被害人亲属在刑事诉讼一审中,在刑事部分审理中也有质证、提出意见的权利。

  据介绍,一审中被检方和法庭方面都“忽视”的,涉及到原告重大利益和整个案件刑事判决走向的事实至少有两项。一是众被告在刺杀完姜国平,逃到新侨宾馆后,黄志建曾给王亮1700元钱“吃饭”。王亮随后又将钱分了部分给他带去的两个被告。

  这一点,几个被告人的笔录中均有供述,在庭审中被告同样也有供述。但这一对被告人黄志建明显不利的从重处罚情节,一审判决中未能体现。

  原告及其代理人认为,这应该作为黄志建雇凶杀人的重要证据和环节,但检方在公诉中并未提及。

  与此相反的是,被告人黄志建从轻处罚的重要理由是,他有检举他人为累犯的酌定从轻情节。但事实上,犯罪嫌疑人有无前科是侦查工作的基本内容。

  一位法律界人士分析,从行为的起因看,王亮等人是替人“干事”,符合流氓杀人特征。而被告人黄志建具有雇凶报复的目的,对王亮等人的杀人行为持放任态度,主观上有故意杀人的成分。

  主犯“检举立功”

  姜国平的妻子王连英透露,一审代理律师在第一次庭审下来后曾认为“王亮死定了”,但第二次庭审后“就知道不行了”。“因为第二次开庭中法院认定了王亮的检举立功情节。”王连英称。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案发后,被告人黄志建、丁涛、陈建云、汪建良分别于2003年11月17日、19日和2004年7月1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王涛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亮,被告人丁涛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从而破获了毛文华等人抢劫、盗窃案,被告人黄志建向公安机关提供身份情况不明的在押人员“周连根”的有关情况从而使公安机关查实了“周连根”累犯事实。

  有证据显示,王亮之所以被衢州中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与他被抓后“检举了同监室囚犯的犯罪行为”有很大关系。

  一位多年代理刑事案件辩护的律师说,王亮有众多的从重情节,就算有立功冲抵后也应判处死刑。

  王亮的个人履历显示,此前王亮已经两次犯故意伤害罪,并在杀死姜国平后潜逃至深圳期间贩卖毒品。在缓刑执行期内还将人砍成重伤。之后又“因身体原因获准监外执行”。

  王亮屡犯对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故意伤害罪,却仍能够监外执行,并最终在此期间犯下重罪。这也是当地群众和死者家属质疑本案的公正性,和对当地社会治安状况深感不安的理由之一。

  据了解,早在1998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会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等5部门出台的有关“进一步规范罪犯保外就医工作”的通知中就明确指出,“罪行严重的或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不允许保外就医。

  衢州市公安局法制处副处长陈玮说,王亮的父母都是下岗职工,没有任何背景和特殊的社会关系。王亮保外就医的监管情况,警方有档案记录,他每个月都要到当地柯城分局花园派出所“汇报情况”。“王亮得的是肾病综合征,要吃中药,要定期体检。”

  既然公安机关监管得这么紧,为何王亮还能在保外就医期间重新犯罪?陈玮坦言,我国当前的监外执行制度在设计上有一定缺陷。目前只能做到让王亮到当地派出所定期汇报,派出所也要及时了解情况,但这个弹性就较大。

  一青年闹市被砍21刀致死 七嫌犯最高只判死缓

  作者:何春中

  (来源:中新网)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戛纳电影节
《星战前战3》
2005中国珠峰科考
青海禽流感疫情
中超联赛第10轮
二战重大战役回顾
大城市停车的烦恼
湖南卫视05超级女声
性感天后林志玲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