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水货”被盗,大市场被判赔偿441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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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10:08 南京报业网 | ||||||||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汤萱 留春) 本报报道的一文,昨天有了结果。玄武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大市场承担原告两部二手机的损失共441元。王林(化名)于2003年12月与南京某通信产品交易市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该市场一个包间销售手机。他诉称,去年11月23日傍晚,他的合伙人陈军(化名),将包间内31部价值3.4万余元的手机用报纸包好锁进柜台,下班回家。次日陈军上班时发现,包间柜台被撬,存放在柜台里的手机全部被盗。王林认为,他的损失是通信市场疏于职守造成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都有责任,但原告是否失窃31部手机,从证据看,还无法认定。同时,原告提供的证据很多自相矛盾。在进一步查清事实后,法院判定被告承担原告两部二手机损失441元。 (编辑 丹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