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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2004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11:07 燕赵晚报

  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1.1元养老金

  本报讯(记者邓书恒)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文件要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日前下发通知,对2004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

  这次调整的范围和执行时间是:2003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
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已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从2004年7月1日起开始。普调标准为:符合调整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1.1元基本养老金(不足一年的按一年增加)。

  《通知》对特殊群体的调整标准也作了具体规定:1993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人员,在普调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1983年9月9日职称改革前被评为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1985年职称改革后被评为副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在退休前被企业聘任的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原工商业者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以上各群体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能照顾一项,不能重复享受。

  低收入群体的调整标准为:退休人员中在普调和享受特殊群体调整政策后,缴费年限满19年及以下,月基本养老金仍低于330元的,可再增加15元,但增加数额以达到330元为最高限额;缴费年限满20年至29年,月基本养老金仍低于440元的,可再增加20元,但增加数额以达到440元为最高限额;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月基本养老金低于490元的,可再增加25元,但增加数额以达到490元为最高限额。

  《通知》要求,退职人员在普调(不执行特殊群体照顾政策)的基础上,月基本生活费仍低于300元的,可再增加10元,但增加数额以达到300元为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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