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货”手机被盗引发索赔争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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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11:09 南京报业网 | ||||||||
通讯员 玄民 金陵晚报记者 毛蕾 【金陵晚报报道】手机大市场内发生一起窃案,市场内的一位业主报案称自己在窃案中损失了一批价值3.4万余元的手机。如今,案件侦破尚无眉目,业主却一纸诉状将出租包间给自己的市场告上法院索赔全部损失。南京玄武法院昨天开庭审结了此案。
去年11月24日上午8点40分,南京某通信产品交易市场开门后,业主发现A16号包间的柜台玻璃被撬开,柜台里已空无一物。A16包间是一位姓郑的业主2003年12月底向市场租来卖手机的,他的合伙人经过清点后向警方报案称自己一共丢了17部新手机和14部二手机,总价值3.4万余元。 放在柜台内的手机被盗,郑业主心有不甘,自己当初和市场签协议的时候除了交纳每年1.7万余元的租金,还付了1.7万余元包括保安、物业管理等在内的综合管理费。郑业主据此认为是市场的保安措施不到位造成了自己的经济损失,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双方协议未成,郑业主告上法院。庭审中,在法院审查郑业主主张自己被盗手机数额和价值时,戏剧性的一幕突然出现:郑业主承认自己报失的17部新手机全是“水货机”或“克隆机”(也叫组装机)。而14部二手机中,则只有两部是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登记了原机主姓名的。 昨天下午,在经过近3个小时的庭审后,法院首先确定市场作为出租方,既然提供保安和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了费用,就应该对存放于市场内的财产负有安全保卫义务。 但在确定损失数额时,法院认为,由于郑业主拿不出那17部“水货”手机的进货发票、完税证明和进网许可证。再则,郑业主提供的现有证据相互矛盾,并不能证明自己曾经有过其主张的那17部手机,更不能证明这些手机被盗。至于郑业主另外主张14部二手手机被盗,因其中12部手机未按政府有关部门特种行业经营要求进行登记,也因“举证不充分”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 最后,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郑业主当天被盗的损失为两部总价值为630元的二手手机,判决通信市场赔偿其手机被盗损失441元。 案子判了,对“水货”手机能否作为合法财产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判决中似乎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此案的主审法官告诉记者,这是因为郑业主的证据在证明那17部手机是否被盗的环节中出了问题,因此“水货”手机能否作为合法财产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已经不再是本案的审查重点。但从另一个方面说,如果这17部手机,进货发票、完税证明和进网许可证齐全,郑业主也就不会出现举证不能的情况,官司也就不会是这种结果了。 (编辑 小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