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工伤,两单位扯皮不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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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11:09 南京报业网 | ||||||||
金陵晚报记者 李花 【金陵晚报报道】工人刘某在工作时被砸伤,被劳动部门确定为工伤4级,几十万的赔偿金却没有人付。因为他给南京某船厂打工,工资却从一家劳务公司拿。劳务公司认为,工人是为船厂服务的,出了事情应该由船厂负责。而船厂却认为,他们跟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工人是直接跟劳务公司产生劳动关系,所以应该由劳务公司负责。
刘某于1997年经南京市浦口区某劳务公司输出到某船厂铜工车间做集配工。2003年1月18日,船厂在安排刘某等人拆房时,墙体倒塌刘某当场被砸伤并昏迷。经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诊断为:1、创伤性休克;2、膀胱破裂;3、骨盆骨折;4、L3、5右侧横突骨折;5、左坐骨神经损伤,后刘某被鉴定为工伤。 事情出了,工伤也确定了。可是工伤的赔偿费却没有人来付。刘某他找到劳务公司,答复是,劳务公司跟船厂就工伤签订了相关合同,如果是劳务公司的问题导致工伤的,责任由劳务公司负责;如果是船厂的问题导致工伤的由船厂负责。刘某的工伤应该由船厂负责。 找到船厂时,船厂认为,船厂跟刘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事先约定好,工人的工资是直接由劳务公司发的。虽然后来的员工是由船厂发,但也是代劳务公司发放。所以刘某是跟劳务公司存在着劳动关系。 为刘某代理参与仲裁的江苏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双强律师表示,刘某从1997年至2003年工伤前一直在船厂工作,虽然每月从船厂领取的报酬形式有“周折”,但双方之间已有近6年稳定、持续、长久的关系。在此期间,刘某是以船厂的名义对外工作,为船厂服务,其劳动报酬从船厂领取,并接受船厂的管理和指导,因此双方之间并不是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从属关系。虽然,刘某与船厂之间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的关系已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即刘某与船厂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不是一般的劳务关系。 据介绍,经南京市浦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由船厂一次性给付刘某工伤保险待遇226000元。 (编辑 五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