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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切实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11:17 燕赵晚报

  市政府副市长张殿奎

  今天是国务院颁布《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一周年的日子。在《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之际,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和宣传。

  《条例》是我国规范粮食流通活动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条例》中确立的粮食经营公
平竞争制度、粮食收购许可制度、粮食宏观调控和应急机制、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等,对于建立健全粮食流通体制,发挥市场机制在粮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转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规范政府管理粮食流通的行政行为,提高管理效能和管理水平,都具有重要作用和深远影响。

  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正在深入推进,《条例》的颁布实施,既为依法管理粮食流通活动提供了依据,又对粮食行政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各职能部门要依据《条例》切实搞好粮食流通重点环节的管理。

  一是粮食收购管理。国家实行粮食收购许可制度。收购粮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经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依法从事收购活动。

  二是粮食质量和卫生管理。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标准;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的加工条件;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标准和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三是粮食流通统计管理。国家实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四是粮食宏观调控。为保证粮食供应和保持粮食价格基本稳定,国家建立粮食储备制度、风险基金制度、最低收购价制度、供需抽查制度、突发事件粮食应急制度等,以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

  五是粮食市场监督检查。粮食、工商、质监、卫生、价格等部门要依照《条例》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粮食经营者要积极予以配合。

  我市是全国粮食主产区之一,年生产粮食45亿多公斤。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正确行使手中的行政权力,凡法律允许做的一定要做好,法律不允许做的坚决不做。要研究建立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行政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同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合执法,避免粮食流通管理中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问题。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从严治政的要求,把加强队伍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提高粮食行政管理效能,使粮食流通管理逐步走上法治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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