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犯”被宣告无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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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11:23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本报讯昨日,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向记者通报,岳阳县张谷英镇杉桥村村民何定如20余年前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3年12月被再审宣告无罪,今年3月获得了法院给予的经济补助9万余元。 “抢劫犯”表现好获假释
1983年3月18日,原岳阳市法院一审认定该市渭洞公社(现为岳阳县张谷英镇)杉桥大队社员何定如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何定如不服,提出上诉。 1983年4月6日,原岳阳地区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何定如的上诉,维持原判。随即,何定如被送去服刑。由于何定如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1986年5月24日被岳阳市中级法院裁定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为1986年8月26日至1988年11月13日。 20年后终宣告无罪 出狱后,何定如对原岳阳地区中院的裁定不服,向省高院提出申诉。省高院将该案交由岳阳市中级法院复查。 岳阳市中院经再审查明,1982年10月8日下午,何定如与毛美良、李享保等20余人,在原岳阳市与平江县交界处的抱石岭上休息时,遇原岳阳市渭洞公社市管会工作人员兰双全等3人抬着1头生猪途经该处。此时有人指认兰双全是市管会拦树的人,另有人提出“树拦得,猪也拦得”。何定如附和说:“你们围着他打,我就拿扁担戳他几下。” 于是,毛美良、李享保等20余人便朝兰双全等人追去。何定如持扁担追了一段后,因害怕被兰双全认出后报复,便返回了家中。兰双全见一群人追来,急忙躲开。毛美良、李享保一伙追上去强行将猪抢走。岳阳市中院认为,何定如与毛美良、李享保等人在案发前素不相识,事先无抢猪的预谋,且客观上何定如也未参与实施抢劫。故原审判决和二审裁定何定如唆使他人抢劫,系抢劫主犯的证据不足。 据此,岳阳市中级法院于2003年12月26日作出再审判决,宣告何定如无罪。 虽无罪却不适用国家赔偿 2004年1月30日,何定如以其已被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向岳阳市中院申请国家赔偿16万余元。岳阳市中院认为,何定如被侵权的事项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前,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遂决定对其提出的赔偿请求予以驳回。何定如不服,向省高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省高院赔偿委员会查明,何定如被错误羁押等侵权事实已得到确认。但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由于何定如被侵权的事项发生在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且没有持续到1995年1月1日以后,因此其赔偿请求不适用国家赔偿法。2004年7月20日,省高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维持岳阳市中院的决定。 法院给予其经济补助 为认真贯彻有错必纠原则,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在下达决定书的同时,给岳阳市中院去函,建议该院参照省高院等单位联合颁发的有关规定,由原审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给予何定如一次性经济补助。 2004年12月下旬,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冒着大雪,专程赶到岳阳市中院协调和督促,要求他们抓紧办理给予何定如经济补助的相关手续,并接待了还在上访的何定如。 今年3月,何定如终于从岳阳市中院领到了一次性经济补助9.22万元。 作者:周传美 陈国忠 (来源:长沙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