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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市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11:29 中国西藏新闻网

  近日,日喀则地区日喀则市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央某诉被告赵某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案。

  被告人赵某驾驶一辆桑塔纳出租车将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央某撞倒在地。导致原告电动自行车被摔毁,原告左脚踝的关节韧带损伤,并造成腰椎盘突出。

  事故发生后,日喀则地区公安交警支队认定,被告赵某在这次事故中应负主责任,原告央某负次要责任。在公安交警部门调解无果后,诉至法院。

  日喀则市法院判令被告赵某赔偿原告央某人身损赔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电动自行车损毁费共计6569.88元,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付。

  作者:许伟

  (来源:西藏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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