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客车逆行超速负主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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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13:29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张靖)今年“五一”期间,顺义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导致四死一伤。昨天,顺义交通支队根据新的交通事故定责标准对该事故公开定责,小客车司机刘某(已死亡)因同时具有A类过错和B类过错,而重型车司机梁某仅有B类过错行为,因此顺义交通支队认定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梁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今年5月5日12时50分,刘某驾驶一辆“威驰”小客车(车内另有4名乘车人)由西向东行
事故发生后,顺义交通支队办案民警经调查取证,确认刘某驾车越过中心虚黄线驶入逆行与重型车相撞,属于事故定责新标准中的A类行为(严重过错行为)。由于该路段限速60公里,而经检测两车当时车速均超过60公里,因此小客车与重型车均有新标准中规定的B类行为(一般过错行为)。依据新交法、公安部事故处理规定以及新的事故定责标准,刘某同时具有A、B类行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梁某仅有B类行为,为次要责任。据了解,新的事故定责标准将交通事故中常见的几乎所有过错行为划分为A、B两类。其中A类行为93种,B类行为32种,事故当事人对照标准一目了然。 该起事故造成四死一伤,一辆车完全报废,属于重大交通事故。因事故主要责任方刘某已经死亡,无法对其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此外,由于事故中死亡人数较多,在事故定责之后进入民事损害赔偿程序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最新司法解释,损害赔偿总数肯定不会低于50万元。据一位有过办案经验的事故民警分析,即便重型车司机梁某在事故中只承担次要责任,其承担的赔偿数额估计也会不小。 网络编辑:李亚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