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缓刑期内他还在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15:16 中国宁波网

  记者姜恒通讯员章建军

  宁波晚报讯前年因受贿罪被判徒刑,缓刑期内在负责工程进度质量管理时,又继续受贿。昨天从鄞州区检察院传来消息,陈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提起公诉。据检察机关透露,同案的该街道新村建设办公室副主任余某、分管新村招投标的蒋某也将在近期被提起公诉。

  不思悔改

  陈某原是鄞州区某街道的聘用干部,在该街道城建办当规划员。2003年7月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缓刑期内,街道决定聘请他为街道新村办工作人员:主要负责街道失地农民安置小区规划资料的制作、安置小区工程进度的检查证明、安置小区工程进度质量管理和在工程拨付款上签字证明。

  虽在服刑考验期内,陈某不思悔改,继续伸手。据检察机关查明,2003年7月至2004年10月,鄞州某建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陆某为取得与感谢陈某在工程规划、工程进度检查、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的帮助,先后三次向陈某行贿共计6万元,陈某一一笑纳。

  “能力强”?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该街道负责人。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当初继续聘用陈某,主要是考虑到陈某人很聪明、熟悉情况、工作能力强,而且陈某的妻子下岗,家庭条件不好,生活比较困难。当记者问及为什么在陈某缓刑期内还赋予他这么多权力时,这位负责人说,其实陈某也没什么权力,但作为街道机关的一名干部,他如果挖空心思想捞钱,恐怕谁也挡不住。他还说,陈某在街道工作时间挺长,又具备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方方面面关系很多,有些行贿人向他送钱也许是看中了这一点。

  是否尽责

  宁波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肖东波教授认为,发生这一事件,固然有罪犯不思悔改、私欲膨胀的主观原因,这也是最主要的原因,但不可否认的是,陈某所在单位并未完全尽到对陈某进行教育改造的责任。肖教授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罪犯在考验期内,所在监管单位应负有监督、教育和改造的责任,对罪犯进行考察。但同时他也承认,现行法律对如何考察并无统一的规定。“不管怎么样,在考验期内,仍让他担负重要的职责肯定是不合适的。”肖教授最后说。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戛纳电影节
《星战前战3》
2005中国珠峰科考
青海禽流感疫情
中超联赛第10轮
二战重大战役回顾
大城市停车的烦恼
湖南卫视05超级女声
性感天后林志玲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