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执法意义何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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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04:26 山西日报 | ||||||||
近日,有位朋友讲了一件事,笔者脑海中立刻出现了这个标题。 事情是这样的:某日,已过深夜12时,一单位宿舍内,铲土车、大卡车机声隆隆地仍在作业,吵得小区居民无法入睡。面对即将中考的儿子,不得已,笔者的朋友拨通了我市的城建服务热线12319,一位接线员问明情况和具体地址后说,我们会立刻通知执法队前去制止。半个小时后,执法队的面包车果然出现在了噪声污染现场,下车、询问,10分钟后,执法
既然成立环境执法队,就是有信心、有决心根除噪声污染,还百姓以安静的生存空间,尤其是在高考、中考临近的时刻,也是非常必要的。而事实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规定,市区工地的施工时间应在两个时段内进行,即上午7时到12时,下午2时到8时。如果违反以上施工时段,在市区范围内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环保部门有权对施工单位处以3000元到1万元的罚款。 这也就是说,当日的执法队对于施工工地的噪声污染完全是有法可依的。然而遗憾的是,他们没有照章执法,致使当晚的扰民行为一直持续到凌晨3时左右,几幢楼的居民也因此度过了一个不眠夜。在此笔者想问,是国家的法大,还是某个单位的领导大,再说了即便是领导又有何特权肆意侵犯公民的权利。 在此想说,尽管我们执法部门的工作是及时的、辛苦的,但是执法过程中一旦失去工作准则,失掉的不仅仅是百姓的信任,还有执法部门的权威。真诚希望我们的执法者在今后的执法实践中能依法行政,科学执法,不辱使命。 薇 子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网络编辑:史婷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