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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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04:26 山西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 张凤林 通讯员李晓华)今年以来,太原市加大了对农村困难居民的救助力度,出台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凡具有太原市农村户口且家庭人均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居民,均可按照程序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
低保家庭中的四类人员可以全额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四类人员,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老和18周岁以下的孤儿;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残疾人;考入高中(含高中)以上的在校学生;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为确保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落到实处,太原市已将300万元专项资金列入了本级预算。截至目前,太原市已有五个区(市)公布了农村低保领取标准。其中:迎泽区和古交市每人每年1080元;万柏林区、尖草坪区每人每年720元;晋源区每人每年730元。其余县(区)的农村低保领取标准将在4月底前陆续出台。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网络编辑:史婷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