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治非法采砂采石行为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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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08:31 沈阳晚报 | ||||||||
为了保障土地和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做好防汛抗洪工作,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水法》、《防洪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进一步加强对非法采砂采石行为的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浑河城市段32公里内和其下游铁西新区所属10公里段及沈抚交界处至浑河拦河坝(甘河子拦河坝)14.3公里段的区域,禁止一切非法采砂采石的行为。从事非法采砂
二、在上述区域内,已有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由水政部门强行拆除,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现有的采砂采石设备设施,由产权人在5日内自行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其产权人承担。 三、在本通告实施过程中,阻碍、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或煽动闹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拘留、罚款或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相关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尽职尽责,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整治非法采砂采石的监督管理工作。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追究其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五、本通告自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施行。 沈阳市水利局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