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人士:建“行贿档案”有利于诚信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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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10:12 南京报业网 | ||||||||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肖岚) 针对溧水检方建“行贿档案”,供建设部门和相关招投标单位查询的举措,法律界人士认为这对建立诚信社会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祥表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一些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但工程建设领域的行贿行为却跟公共利益有极大关系,不属隐私。孙国祥认为,检方出于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启动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并对其规定相应的考察期,对建立诚信社会一定
南京海浪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正明律师说,行贿被查处后,作为一种刑事犯罪行为,可以向社会公开,不属个人隐私的范畴。检方将有行贿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资料录入档案,并对其作出一定的惩罚和限制,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稳定,值得肯定。 南京长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陈议律师也对溧水检方的此举表示肯定。他说,让相关部门和单位查询行贿人资料,降低其社会评价,作为对其违法行为的惩罚,可有效预防职务犯罪。但陈议同时认为,溧水检察院等四部门没必要限制上了“黑名单”的人参与招投标等活动。他说,行贿人被查处,其资料可被查询、社会信誉降低,已是在受惩罚。从事经济活动的民事主体应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取消其招投标资格或限制其参加相关经济活动的做法,值得商榷。 (编辑 丹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