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在契约精神下进行股权分置改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10:34 法制日报

  在契约精神下进行股权分置改革

  本报记者 周芬棉

  5月25日,三一重工发布公告,对其原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作出修改: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得到3股股票被变更为3.5股股票、同时支付8元现金对价保持不变。5月26日,
另外几家试点公司纷纷表示,他们的对价方案不会盲目攀比。

  4月29日,证监会宣布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选定三一重工、清华同方、金牛能源、紫江企业作为试点,四家试点公司随即公布了各自的改革方案。近来,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各种意见、建议成为证券市场上最为热门的话题。

  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股权分置改革的核心问题应当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尤其不能忽视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之间在事实上存在的契约关系,而这种契约关系的实质就是建立在双方意思自治基础上的合意 从几家试点企业已经公布的改革方案看,每家企业的非流通股都向其流通股作一定的补偿。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同属公司股东,两者之间存在着什么法律关系呢?一些法学专家认为,股权分置改革的核心问题应当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尤其不能忽视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之间在事实上存在的契约关系,而这种契约关系的实质就是建立在双方意思自治基础上的合意。

  在日前由清华大学举办的“21世纪商法论坛”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发起人代表设立中的公司向社会公众承诺,自己认购的股份不流通,即使发起人没有明确说明自己所持股份不流通,基于当时证券市场的现状,社会公众也有理由认为发起人是公司大股东,他们所持的股票不流通,那么,社会公众依据招股说明书认购股份而成为流通股持有人,两者之间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契约关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也认为,流通股股东持有某上市公司股票,即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他是基于对招股说明书的承诺,或是对公司章程的加入,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之间毫无疑问具有契约关系。

  英国著名历史法学家梅茵早在100多年前就提出:“进步社会的运动,迄今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应该看到,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或者上下级关系,不存在谁领导谁的问题;对于流通股股东来说,它是基于对以非流通股股东控制的公司及原有秩序的一种承诺,这和一般意义上两个法人或者自然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有所不同。

  应该看到,契约关系的一方为持有非流通股的股东,人数少而持股量多,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上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由此决定了非流通股股东在公司资源的分配上处于控制和支配的地位,而另一方为流通股股东,人数众多而持股量少,散布于全国各地,在公司资源的分配上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对于非流通股股东而言,应当充分认识和肯定流通股股东对公司直接融资作出的巨大贡献和支出。对流通股股东而言,也应当尊重那些给公司业绩带来增长的大股东和管理层的努力劳动,肯定他们的报酬和合理的资本回报。

  非流通股如何取得流通权

  基于对契约精神的充分尊重,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之间进行平等地协商与沟通,应当构建一个让双方意思自治的法律平台,即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现在,作为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这四家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要在一定的时期内逐步变为流通,这意味着过去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即将发生变更。那么,非流通股要取得流通权,就应当与流通股股东彼此平等相待、相互信任,并互有诚意,经过双方充分地沟通与协商,最终达成一种相对的利益平衡。这个过程,实际上也是两者利益不断博弈的过程。

  诚如三一重工执行总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所言,股权分置改革,实际上就是由非流通股股东划转给流通股股东一定的股份和现金对价,是两类股东之间的商业谈判和利益转移。

  针对三一重工试点方案的修改,一些法学专家认为,只有双方真正本着契约的原则,不断沟通,才能使方案逐渐趋于公平,三一重工修改方案正是非流通股与流通股不断协商的结果。

  基于对契约精神的充分尊重,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之间进行平等地协商与沟通,应当构建一个让双方意思自治的法律平台,即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一些法学专家提出,为达成此目的,应当依法制定具体的操作措施和管理办法,是否可以进行如下考虑:流通股股东在网上投票的同时,允许流通股股东借助券商的电话交易系统进行投票,为保证投票的合法、真实、有效,媒体、交易所、监管部门还应当进行监督;为防止像广电传媒曾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还不到5%、却决定了95%股东命运的类似事件的发生,对股权分置试点这样重大的事项,参与投票的流通股比例应当作出适当的要求;流通股股东投票的时间可以适当的延长;流通股股东除了表决权以外,还可以有提出方案或对方案进行适当修改的权利;等等。

  无论如何,在证监会的依法监管下,试点企业中的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基于契约关系,进行平等、自由的对话与协商,相信会出现多赢的改革局面。

  本报北京5月26日讯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缤 纷 专 题
周 杰 伦
无与伦比时代先锋
Beyond
Beyond激情酷铃
图铃狂搜: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