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妻”冤案一办案民警自杀(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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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10:34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当年曾参与办理佘祥林“杀妻”冤案的湖北京山县公安局现任110巡警大队教导员潘余均,25日凌晨被发现在武汉市黄陂区一墓地自缢身亡。 殡仪馆:灵堂多处贴“冤”字 昨日,前往黄陂区采访的记者,在黄陂区殡仪馆看到潘余均穿着警服的尸体。在潘的脖子上,很难看出有明显的绳索勒痕。而据介绍,潘余均在黄陂区的墓地自杀时,使用的是一根废弃的电线。 在潘的尸体周边,站着的,蹲着的,抽泣的,痛哭的,都是潘的家属和亲戚。多名亲属所披白布上写着大大的“冤”字,灵堂内亦多处张贴“冤”字。 目击者:墓碑上血写“我冤枉” 随后,记者联系上了一位目击了潘余均自杀现场,并了解后续进展的知情人。他向记者描述了当时的场景:潘余均自杀的那个墓地,是武汉市黄陂区一个比较大的公共墓地。从现场的情况来看,潘余均自杀前,用破易拉罐割破了左手手腕的动脉血管,这致使他在死后手上仍流满了血。随后潘用一根电线自缢于一棵树上。而且,在自缢前,他用血在一块墓碑上写下了“我冤枉”三个字。 这位知情人还向记者透露了这样一个细节:潘余均是5月21日被湖北省佘祥林案调查专案组带至黄陂区隔离审查的。临走时,他对妻子张银兰说了这样一句话:“你不用担心,我不会有事的。当年办这个案子又不是我一个人,况且,我也不是主要的经办人。我不在的时候,你要自己好好保重身体,照顾好孩子。” 据了解,潘余均今年42岁,1994年佘祥林“杀妻”案发生时,潘余均为京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他参与了佘祥林“杀妻”案专案组。 与潘同时被隔离审查的还有另两名当年的办案人员,其中,卢定成为佘祥林“杀妻”案专案组副组长,时任刑警大队大队长,现任京山县公安局副局长。 佘祥林:没想到事情会这样 “我是昨天晚上才知道这一消息的。”昨日,佘祥林对记者说,“是好几位朋友打电话告诉我哥哥佘锁林,然后佘锁林再告诉我的。不过,说实在的,我没有想到事情会出现这种样子。” 至于对潘余均的印象,佘祥林说:“我认识他,当时他才30来岁的样子,在办案的警察当中,年纪还算偏大的。不过,他对我也是采取了刑讯逼供手段的。而且,他采取的手段,在所有办案警察当中,也是中等偏上的。” 律师:后续司法保护程序出错 “早在4月26日,也就是佘祥林冤案重审判决结果生效的那天,我就曾经向最高院写了一封信‘呼吁’,希望启动该案的后续司法保护程序。”对于潘余均的自杀,张成茂说,“从后来以及现在的情况来看,这个后续的司法保护程序并没有得到重视,并出现了差错。而由于没有当年的办案人员自首,便造成当年的办案人员之间的一系列问题,而这些问题将大大加重这些人的精神压力。因此,出现潘余均自杀这种情况,也就是偶然中的必然了。”据《广州日报》 新闻链接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 坚决排除刑讯逼供收集证据 据新华社广州5月26日电(杨维汉袁正兵)“凡是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依法坚决予以排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强26日说,检察机关要坚持以证据为本,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坚决排除非法证据。 邱学强是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公诉工作会议上说这番话的。他说,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经济犯罪案件,公诉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要逐步实行全程录音、录像,有效固定关键证据,防止被告人翻供。对于未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收集的证据,必须依法重新收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及公诉部门要以维护司法公正、树立法治权威为目标,按照依法、坚决、准确、有效的监督原则,突出监督重点,强化监督措施,全面加强对侦查、审判活动和死刑复核及死刑执行活动的监督,进一步加强对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内部监督制约,努力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来源: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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