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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双亡案昨日开庭审理 两大争议焦点留下悬念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11:12 龙虎网

  【龙虎网讯】通过安德门民工就业市场某职业介绍所中介介绍,安徽人林铭珍为陈文英老人提供保姆服务。但就在几天后因为煤气泄漏,保姆与主人双双死在了陈文英住处。

  林铭珍的子女认为陈文英家人要承担责任。经过玄武警方的调解,双方签署协议,陈文英家人补偿林铭珍家人6000元钱,一次性了断此事。

  但事后不久,林铭珍家人还是将陈文英的儿子和女儿告上了玄武法院,要求对方再承担5万元的赔偿款。

  “保姆与主人双双中毒身亡”一事有了最新进展,昨天玄武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被告方主人子女拒绝了法庭调解,并当庭宣称保留反诉对方的权利。

  庭审直击

  争议1:保姆与主人是什么关系?

  两名死者之间的关系首先成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要点。

  原告:职业介绍中心的存根等材料表明,是陈文英老人女儿到安德门交了介绍费,将林铭珍带到了陈文英住处的。

  被告:女儿只是受母亲委托,找保姆。真正支付保姆工资的是陈文英。两名被告是不具备支付工资能力的,因为两个被告都是疾病缠身,治病费用很高。法庭可以调查。

  原告:双方的雇佣关系已经形成。雇工在劳作过程中死亡,被告方应该承担雇主责任。

  被告:我们认为是服务合同关系。省高院的会议纪要里对这点已经明确。

  争议2:调解协议是否有效?

  原告:调解协议中被告支付的6000元钱,只是丧葬费和10个月工资的补偿,缺少死亡补偿金等赔偿部分。

  被告:调解协议上写得很清楚,“一次性了断此事”。而且是在公安机关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的统一意见。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原告:当时死者(指保姆)的丈夫没有参与调解,没有签字。此调解协议的效力有限。

  被告:保姆的丈夫当时是到南京的。调解协议上虽然没有他的签字,但他显然是对本次调解协议内容明知的。公安机关当时是非常慎重的,结合了全面意见。恳请法庭对此调查。

  原告:原告方当时只是为了让死者早日入土为安,先拿了丧葬费。

  被告:“一次性了断此事”的含义非常容易理解。调解协议显然表明双方彻底解决了此事。如果对方有意见的话,那么首先应该起诉该协议无效,而不是诉求赔偿。

  由于案情复杂,法庭没有当庭宣判。本报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

  庭外再起争议

  经本报报道,该案件的开庭吸引了几名律师和法律研究者到庭参加旁听。庭审完毕后,几名律师对此案也颇有争议。

  律师甲:雇佣关系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我理解看来,雇佣中必然有老板存在,也就是说雇工要为老板创造财富。保姆应该说是给主人提供了生活方面的服务,不存在创造财富的问题。因此,我认为,保姆与主人的法律关系应该是服务合同关系。

  律师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雇佣关系进行过描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因此本案中,双方的关系应该是雇佣关系。

  律师丙:即使是雇佣关系,里面也存在变数。到底是谁雇佣了保姆呢?是死去的老人,还是老人的子女呢?这也很关键。这关系到赔偿如何执行的问题。

  雇佣双亡案昨日开庭审理 两大争议焦点留下悬念

  作者:眭军杰

  (来源:金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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