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业务员为了讨好经理 订30万元牛奶让母亲倒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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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11:15 南京晨报 | ||||||||
为了讨好公司经理,乳品公司业务员徐菁以南京三江学院的名义一口气订了32万份价值30万余元的“钙铁锌奶”,并将这些奶送到家中,让其母每天将牛奶全部销毁。如此“拍马屁”的结果却是让自己进了牢房。 案情:女儿天天让妈妈倒牛奶
1979年10月出生的徐菁中专毕业后,于2001年应聘到江苏省无锡海浪乳品工业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任业务员。2002年10月8日,徐向公司虚构了南京市三江学院需要供奶的事实,并于2002年12月1日伪造印章,冒充“南京市三江学院”与公司签订了“钙铁锌奶供货合同”。货到后,徐菁将牛奶送至家中,要母亲每天将牛奶全部销毁。 从2002年10月8日起至2003年1月4日止,徐菁共将公司32万份200亳升的“钙铁锌奶”销毁,价值30万余元。2003年12月24日,徐菁以“三江学院”名义交给无锡海浪乳品公司南京分公司奶款7380元,其余奶款以假还款协议等为借口和理由,一直未付给公司。直至公司向三江学院催款时,才发现对方根本没有订牛奶。 自辩:我是为了讨好公司经理 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接案后指控,徐菁利用担任海浪乳品公司南京分公司片区管理员的职务便利,为创造假业绩,骗取公司“钙铁锌奶”32万份,价值人民币30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在法庭上,徐菁辩称,自己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故意,造假订购如此多的牛奶,并不是出于为自己创造虚假业绩的动机,而是为了讨好公司经理孙某某。此外,徐菁还认为,牛奶的单份应以0.65元/份计算。 徐菁的辩护人认为,徐主观上没有非法侵占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应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时乳品公司在管理上也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是故意毁坏财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菁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公司牛奶或将牛奶变卖后占有货款的故意,其犯罪的目的主观上是为了讨好公司经理,出于为经理创造业绩。当牛奶送至徐菁家中后,即由母亲随意处置,其本身非实际占有。故其毁坏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判决徐菁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徐菁本人对判决表示服从。 (作者:冒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