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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车主告“赢”经销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11:23 云南日报

  家住昆明市西山区的周女士购买了一辆崭新的威姿牌轿车,短短几天后,就发现同型车价居然降了1.5万元!不仅如此,她还发现这辆车的引擎盖出现质量问题。深感自己被经销商6个月内不降价承诺欺骗的周女士先后找对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后,愤愤不平的周女士将对方诉至法庭。近两年来,周女士为讨说法历经一审、判决败诉、上诉、二审的诉讼过程(本报曾作过详细报道)。直到前天下午,她才拿到要求对方为她更换车辆引擎盖的终审判决。

  消费者怒讨说法

  2003年8月31日,周女士以11.98万元的价格在天津汽车销售云南分公司买了1辆威姿轿车,双方还履行了合同手续。

  周女士称,由于经销商向她承诺过,此款轿车在半年内不降价。没想到的是,她把车开回家的第7天,就发现该款轿车的卖价已陡降了1.5万元。深感被经销商欺骗的周女士立即找经销商协商解决此事,但对方只答应给她2000元的油票或一个同值的汽车装饰品对其进行补偿。1.5万元与2000元之间的差距太大,她没有接受对方的解决方案。

  周女士还说,不久她又发现该车的引擎盖面上有3个凸块,她再次找经销商讨说法,可对方坚持这3个包块是周女士购车后造成的。直至2004年3月15日,官渡区工商局有关人员向对方出示了省消检中心载明3个凸包“属生产未喷整车漆就留下的焊接痕迹”的鉴定结果后,对方才答应为她更换引擎盖,但概不负担其他费用。“作为消费者,我不能接受对方这种非常霸道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周女士说,面对这种局面,她只好将对方告上了法庭。

  一审败诉 二审判换引擎盖

  “为了这场一波三折的购车诉讼,我花费了人力、物力和财礼,还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昨日下午,周女士说,原审法院认为,依照合同法规定,她向天津汽车销售云南分公司购买威姿轿车后,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即产生法律效力,而她在2003年9月10日得知威姿轿车降价,就要求经销商返还其认为多付的车款,实际上是她单方要求变更卖合同的行为,经销商对车辆的降价行为并非只针对周女士个人。至于她要求由经销商为其支付鉴定费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周女士提交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她不服,就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周女士没有充分证据来证明经销商承诺其所购车辆6个月不降价,因此不支持她被欺骗这一观点;双方在发生纠纷后的协商中,经销商愿付给周女士油票,不是一种违约赔偿行为,而是一种对消费者的赠予行为,这一行为在履行前,任何一方都有拒绝或反悔的权利。

  与一审判决不同的是,二审法院采信了省消检中心对引擎盖确实存在凸凹缺陷的鉴定结论,并判令天津汽车工业销售云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天内,为周女士更换威姿轿车引擎盖,同时驳回了周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而案件一、二审所产生的2212元诉讼费,由周女士承担1549元,对方承担663元。

  “终审让我感觉从原点回到原点”

  周女士认为,没想到二审判决结果仍然只是由经销商为她更换车子的引擎盖,这个结果与其在诉讼之前经销商对她的承诺相比,少掉了2000元的补偿。她表示,此时她的心理感受如同一个人从原点出发,然后又回到了原点一样。周女士认为,诉讼不仅未使她的权益得到保护,反而让她承受了更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早知如此,她就不打这场官司了!末了周女士又说:“虽然诉讼对我个人来说的确付出了更大的代价,但对于整个消费群体来说,我毕竟能够站出来,为更多像我一样的消费者说了话。从这个意义上讲,我觉得值!”

  周晓晖(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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